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721案男子英龍圍暴動等罪成 官裁屬主要參與的白衣人 着辯方解釋打人原因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6小時前

元朗 7.21 襲擊逾五年,至今 8 名白衣人罪成,判囚 3 年半至 7 年。43 歲男子鄧嘉民被指為白衣人,他否認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經審訊後周二(26 日)在區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為至今第九名罪成的白衣人,須還押至 12 月 23 日判刑。
暫委法官陳慧敏比對入境處紀錄照片、警方拍攝的照片及本案片段,指被告出庭時故意改外型,但肯定他是片中男子。而被告曾扔工程燈、木棍,並用藤條指向黑衣人,其存在不只鼓勵,亦為主要參與者。官另裁定白衣人達協議用藤條、木棍打傷黑衣人,而被告是白衣人亦是協議的其中一員。
官關注涉案時段有多少人受傷,問「有啲白衫人用藤條、棍打黑衣人,有冇人報警?」控方稱,「我哋冇呢個紀錄。」官聞言稱,「咁奇怪,佢哋受傷都唔去報警?」官另着辯方求情時交代「點解啲白衫人會打黑衫人」。

法官認為被告鄧嘉民出庭時刻意改變外型,憑比對相片,肯定他是涉案片段中男子。(資料圖片)
法官認為被告鄧嘉民出庭時刻意改變外型,憑比對相片,肯定他是涉案片段中男子。(資料圖片)
判詞:辯方證人證供 無助辯方案情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審理。控方由大律師伍家聰代表,被告鄧嘉民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審訊以英語進行。

法官頒下的裁決理由提及,被告沒有作供,但傳召餐廳「南山軒」的老闆黃詠恩,為其不在現場的證人。黃供稱被告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晚上 9 時逗留至凌晨 12 時 30 分,肯定被告期間沒有離開餐廳。

惟官認為黃無法作出此結論,因為她當晚有 3 個半小時沒有與被告一起,黃期間可能如廁,或招呼其他樓層的顧客,認為被告可在黃不知情下離開,指黃的證供無助辯方案情。

官裁定辯方證人不誠實、不可靠

黃又提及被告為其熟客,形容被告經常戴上眼鏡、頭髮向後梳。控方盤問下展示一張警方拍攝的照片、入境處照片、一張《明報》的新聞照片,當中顯示有名男子手持木棍。黃稱,3 張照片均不是被告,與其外型不符。

官稱,不爭議的是警方的照片及入境處照片,相中人均為被告;而相片中被告的髮型,與他出庭時髮型明顯不同。官認為,由於髮型、眼鏡可隨時改變,證人不能單憑這兩項作出指認。

對於黃強調,每次看到被告時他均戴眼鏡、頭髮向後梳,外型與出庭時一樣。官質疑,被告在 2019 年 7 月拍攝身份證的相片,2021 年被捕時亦拍攝照片,兩次均沒戴眼鏡、頭髮向右分界,若被告在這兩個場合才改變平常的外型是不合理,故裁定黃是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

判詞:各片段涉案男子為同一人

就被告的辨認證據,控方立場是本案片段拍攝到的男子均是被告。而辯方爭議,片中的男子並非被告,但同意各片段拍攝的男子為同一人。

官指,對於辨認警員指認感滿意,解釋指片中有多名身穿白衣的男子,但他們的年紀、衣著、髮型、身型均不同;有人戴帽、眼鏡,亦有人背單肩袋,但尺寸、大小亦不同。

官指通過比較,片中男子穿上寫有「LEVI’S」加上長方形紅框的白 T 裇、背上 VLTN 的單肩袋,裁定各片段的涉案男子為同一人。

判詞:肯定片段、相中男子為被告

出庭時故意改外型

官續指,被告審訊時均戴口罩、眼鏡,其頭髮向後梳,故無法判斷他為片中人,法庭完全憑照片、片段比對。

官指入境處的紀錄照片及警方拍攝的照片比較清晰,分別顯示被告在暴動發生後及在被捕前的外型,指被告的髮型沒變,亦留意到被告不是慣常戴眼鏡。

官表示,曾分別以正常、較慢的速度看過本案的片段,亦尤其觀察《明報》的照片,留意到圖中人的眉毛、 眼睛、鼻及嘴唇,有獨特的粗眉、又大又長的耳朵,身型胖乎乎、有肚腩(chubby with a belly)、短髮向右梳。

官續指,細心留意被告的臉部特徵,亦顯示其獨特的粗眉、又大又長的耳朵。警方照片亦顯示其身型胖乎乎、有肚腩,短髮向右梳。官認為被告出庭時故意改變髮型及戴眼鏡,看來與本案片中男子不同,但肯定片中男子與被告為同一人。

法官裁定涉案片段男子為被告鄧嘉民。(《BBC》片段截圖)
法官裁定涉案片段男子為被告鄧嘉民。(《BBC》片段截圖)
判詞:被告為暴動主要參與者之一

官裁定,被告參與案發暴動。他曾扔工程燈、一支木棍,並用一條藤條指向黑衣人。官指,被告的存在,不只鼓勵其他參與者,更為主要參與者之一,透過行動提供鼓勵(He was one of the principal and provided encouragement by action)。

官拒納辯方所稱,控方無法證明共同目的是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並指根據承認事實、片段,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有意與其他參與者參加暴動,故裁定罪成。

判詞:白衣人達協議 用藤條、木棍打傷黑衣人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官接納辯方所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傷害他人,並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一般意圖(general intent)及 魯莽(recklessness)不足以定罪。

官指根據承認事實、片段、市民證人供詞,提及英龍圍外近朗和路的白衣人聚集時,手持木棍、藤條。白衣人罵黑衣人,雙方發生短暫扭打(physical scuffles),白衣人以上述武器襲擊黑衣人。黑衣人遂跑向元朗站, 並以雨傘保衛自己。

白衣人追趕黑衣人,並在元朗站 J 出口聚集,當時約有 100 人。被告拾起工程燈扔向黑衣人一方。雙方其後到 J 出口一樓位置,部分白衣人用藤條襲擊黑衣人,被告則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並向黑衣人一方扔木棍。

官裁定,白衣人、黑衣人互相攻擊(attacked each other);白衣人之間達成協議,要用藤條、木棍打傷黑衣人;被告當時身穿白衣、手持藤條,是白衣人之一,亦是協議其中一員(He was a party of the agreement to wound)。

判詞:有人故意帶藤條 必是事前計劃

法官表示,仔細觀察藤條,長度約 80厘米、質地堅硬,可在一定距離下傷人。官指,不同意辯方所說,是在附近執起藤條,認為有人故意帶藤條到場,必定是事前計劃(There must be prior planning)。

辯方指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故減低有意圖傷人的推論。官表示不同意,指藤條本質上不致命,但用作擊打,會帶來嚴重的身體傷害,如瘀傷、流血。

判詞續指,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曾作出行為致他人受傷,但他帶同藤條參與暴動,鼓勵白衣人有意圖而傷人。官亦提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初步罪行」(inchoate offences),故被告有否真正傷人並不重要,裁定被告罪成。

官關注受傷人數 控方:冇呢個紀錄

被告罪成後,控方透露被告從事停車場生意、報稱沒有三合會背景。他與妻子育有已成年的兒子,沒與妻、兒同住,另有一名女友。被告有 3 次案底、涉及 6 項控罪,其中一罪為有意圖而傷人罪,當時判囚 9 年。

法官問及控方,本案的暴動時段,即 2019 年 7 月 22 日凌晨 12 分至 12 時 16 分,有多少人受傷?控方稱,根據警方紀錄,沒有人受傷。

官續問,「有啲白衫人用藤條、棍打黑衣人,有冇人報警?」控方稱,「我哋冇呢個紀錄。」官聞言稱,「咁奇怪,佢哋受傷都唔去報警?」控方答,「我唔去猜測…案件主管同我哋講話紀錄上,呢個時段冇人受傷。」

官着辯方求情交代

「點解啲白衫人會打黑衫人」

法官亦指,現場發現寫上「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發泡膠牌, 指即是「事先整好,打印出嚟」,問為何會有這些牌,「同埋點解白衫人打黑衫人?我想理解」,問辯方求情會否提及?辯方稱,「我會考慮。」

官又指,英龍圍是一條村,「咁點解會有啲黑衫人企喺度呢?嗰度係村口…想知點解啲白衫人會打黑衫人」,著辯方「 如果你交代到就交代啦」。官續說,曾處理暴動案件,被告通常穿黑衣、戴上防毒面具等,「所以點解呢個事件有咁多白色衫人走出嚟,我想理解。」辯方聞言稱,「明白。」

被告鄧嘉民(43 歲,商人),否認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DCCC6/2022
《法庭線》報道全部免費開放,有賴讀者訂閱支持營運:
https://bit.ly/3LJeOzX
追蹤《法庭線》網站及各平台:
https://linktr.ee/thewitnesshk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19

  • Xue Wei
    為龔狗做打手抵卵S,應該叫佢做黑暴打手先啱,依家黑社會橫行,國際城市淪落到做北韓俄羅斯後援會成員🤣
    5小時前
  • Miles
    有咩原因啫,阿公吹雞囉
    5小時前
  • 夏洛特
    西瓜佬繼續笑住食瓜
    5小時前
  • Francis Li
    重有嗰幾百件幾時先週得曬返嚟?
    5小時前
  • 無人受傷,沒有人報警。 接軌得幾好,同64沒有人死有異曲同工之妙。
    4小時前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