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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潑粉案 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及時任宿舍導師罪脫 官:非現場被捕 未能證參與集結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3月24日11:33 • 發布於 2023年03月24日11:33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前年1月開學日,有黑衣人在中文大學保安檢查站呼籲學生不必展示學生證,又涉向保安潑灑粉末。3人否認非法集結,其中一人在審訊中途獲裁定表證不成立,餘下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及時任宿舍導師表證成立,今(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區另申請訟費獲批。裁判官朱文瀚表示,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連貫。區倬僖被指是一名手持紅色膠袋、穿紅色衛衣的男子,與之後黑衣人手持的膠袋相同,惟朱官考慮相關衛衣及膠袋不具獨特性,衛衣在中大也能購買得到,而膠袋在街市購物時亦常見。他認為就算區倬僖為紅色衛衣男,控方也未能證明紅衛衣男曾參與非法集結,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官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裁定當天有非法集結

本案共有4名被告,首被告曹德熙已認罪及判刑,另外3人否認控罪,其中梁溢希(23歲)在控方舉證完畢後,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並當庭釋放。餘下2名被告區倬僖(23歲)及梁顥維(26歲)則被裁定表證成立,分別傳召辯方證人出庭作供,押後至今日裁決。梁溢希今天亦有到場旁聽。

被告區倬僖
被告區倬僖


被告區倬僖

無標題
無標題


梁溢希到場旁聽

裁判官朱文瀚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案發當日下午12時15分,中大保安員陳國章看見4至5名黑衣人於大學站A出口的保安檢查站搗亂,他們推倒鐵欄及枱上物品。有2至3人向陳國章和檢查站潑灑白色粉未。當日除首被告曹德熙於現場被捕外,其餘被告均不在現場被捕。

朱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認為他們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相符,清晰、合符邏輯及沒有誇大,例如有不記得的情況便在庭上承認記不起。惟朱官亦強調,其中一名中大保安於庭上錯認被告梁顥維,因此該部分證供將不予考慮。

梁顥維的友人曾出庭作供,供稱當日相約被告到沙田吃開學飯,惟因課堂延誤而推遲約會,最終被告取消約會。朱官拒絕接納友人供詞,批評為「不盡不實、純屬砌詞」,因證人在盤問下確認他沒有保存當日的對話紀錄。友人解釋之前更換電話時沒有備份,而舊電話則給了父親。但朱官反駁相關電話不是壞了,也不是趕著售賣,正常大學生不可能不備份紀錄才給予父親,認為其證供「牽強、令人難以置信」;又質疑友人稱沒有備份紀錄,卻記得很多訊息細節。

朱官進一步考慮閉路電視片段後,裁定案發時有非法集結,當天黑衣人向保安員撥粉並推跌東西,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惟他表示本案仍需考慮兩名被告是否合謀與該些黑衣人非法集結。

本案現身份爭議 官: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不連貫 紅衛衣及膠袋不具獨特性

本案關鍵為二人的身份爭議,針對被告區倬僖,朱官指警員證人李宇豪供稱從閉路電視看到有兩個人事前手持紅色膠袋途經范克廉樓,其中一人穿著紅衣衛衣。二人之後走進小橋流水。警員表示,另一閉路電視鏡頭顯示約12時,黑衣人步往池旁路。車站的閉路電視則顯示,約12時15分,一名黑衣人同樣手持紅色膠袋。警員最終從善衡書院的閉路電視發現紅衣衛衣男於早上約9時30分離開宿舍,下午2時15分再進入宿舍,其後根據拍卡紀錄發現紅衣衛衣男子為被告區倬僖。

朱官指,就書院的拍卡紀錄,控方沒有根據《證據條例》第22A條證明相關紀錄的真確性,因此法庭只能視作「傳聞證供」,不予比重。他考慮控方指稱區穿的紅衣衛衣不具獨特性,在中大也可購買得到。而就算區倬僖是紅色衛衣男子,控方也未能證明紅色衛衣男參與非法集結。他認為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連貫;而紅色衛衣男途經的小橋流水也有其他出口,可能通往其他地方。

對於控方指紅衛衣男手持的紅色膠袋,就是黑衣人手持的紅色膠袋。朱官表示對推論存疑,因該膠袋同樣不具獨特性,於街市購物時也常見到。朱官指區倬僖並非在現場被捕,控方無證據證明他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區罪名不成立。

另一被告疑與黑衣人交談 官:交談內容未明、距搗亂現場20米

至於被告梁顥維,控方指稱梁為片段中的灰衣男子。警員李宇豪指閉路電視可見灰衣男與另外三人離開善衡書院,之後灰衣男走到百佳購買雞蛋;又指灰衣男曾在中大車站附近的石壆逗留,疑似與黑衣人傾談。至12時15分,黑衣人於保安站投擲雞蛋及白色粉末時,灰衣男拿出手機拍攝。灰衣男之後走到小橋流水,與現場負責扣留首被告曹德熙的保安員交談。警員證人李宇豪其後亦透過宿舍拍卡紀錄,鎖定灰衣男為梁顥維。

被告梁顥維
被告梁顥維


被告梁顥維

由於朱官已把相關拍卡紀錄裁定為「傳聞證供」,控方不能證明灰衣男就是梁顥維。而就算被告就是灰衣男子,朱官認為他在石壆附近也不能肯定他曾經在現場搗亂,當時他距案發現場20米,加上他與黑衣人的交談內容未明,故同樣裁定梁顥維罪名不成立。

裁決後,辯方替區倬僖申請訟費,指區沒有自招嫌疑。朱官考慮陳詞後決定批出,提到區倬僖沒有在案發現場或附近出現,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自招嫌疑。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月11日,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首被告曹德熙(案發時20歲)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去年被判囚6星期。

案件編號:STCC74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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