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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者家當被清僅獲賠100元覆核 官判敗訴指「未能證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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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年08月24日08:34 • 發布於 2022年08月24日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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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者家當被清索償僅獲賠100元覆核敗,官指未能證明損失。(資料圖片)

19年9名無家者被驅趕及清走家當,其中6名無家者不服康文署象徵式賠款100元的裁決提出覆核,審裁官林希維今日頒下判詞,維持原判及駁回覆核申請。林官強調,法庭裁定各申索人獲100元象徵式賠償,非因認為該些寢具的價值如此,而是案中欠證據證明各申索人之損失,認為將賠償金額評定為100元沒有任何錯誤之處。

6名覆核申請人為熊達富、劉嘉曦、周雄光、吳隨有、阮少碧及陳志榮,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申索方指,法庭沒有恰當地評定賠償金額,亦無就各人受到的「精神困擾」而下令賠償,故提覆核申請;被告方則反對申請。

林官於判詞中指,申索方認為法庭應先就申索項目及金額詢問署方意見,若然署方反對,便應要求署方提供其所相信的合理金額,並在詢問各申索人意見後再作決定,但此建議明顯有違久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解釋在民事訴訟中,申索者有責任證明其損失是多少。

官:無法證明單據與他們損失的財物有何關係

縱使申索方在書面陳詞中,提交一張金額為476元的寢具單據,希望以此為例證明象徵式賠償所評定的金額過低。林官反駁,申索方無法證明單據與他們損失的財物有何關係,各人亦非主張單據上的金額便是其實際損失,該些寢具又不是他們已購買或打算購買的替代品。

官:缺乏客觀事實或證據佐證他們曾受「精神困擾」

針對「精神困擾」的理據,申索方批評林官未有依例就此作出查問,致他們得不到這方面的賠償。然而,案例指出審裁官的查訊責任並非絕對,亦毋須毫無選擇和盲目地作不必要查訊。而在本案中,各申索人從未提及他們曾受「精神困擾」,審訊階段也無要求這方面的索償,加上缺乏客觀事實或證據佐證。基於上述理由,林官裁定申索方的理據無一成立,故頒令維持原判,並撤銷覆核申請。

2019年冬至前夕,防暴警以滅罪為由驅趕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內的無家者,其後康文署職員在無事先通知下清走無家者家當,並在3日內棄掉物品。9名無家者先後入稟小額錢債處要求索償,審裁官林希維今年3月判申索方勝訴,下令康文署向每位無家者象徵式賠款100元。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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