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下有關接種新冠疫苗的條文,今日(16日)起廢除。勞工處表示,即日起《僱傭條例》再沒有與疫苗接種要求相關的條文,任何在今日前根據《僱傭條例》作出的疫苗接種要求,亦視作無效。
政府於去年6月修例,將疫苗接種條文納入《僱傭條例》,訂明解僱無接種新冠疫苗的僱員,不屬於不合理解僱。勞工處早前表示,隨著政府早前撤銷法定「疫苗通行證」要求及社會邁向全面復常,經諮詢醫務衛生局和衛生署後,決定在立法會整個「先訂立後審議」的期限完結後,在6月16日廢除相關條文。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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