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發展元朗十八鄉「曉門」項目,被控串謀詐騙一案,周一(17 日)在區院進入第 21 天審訊。
控方傳召涉案男丁作供,他稱未成年時,由父親建議以 5 至 8 萬元向程出售丁權,3 人曾在酒樓商談,程即日開出支票。之後程的「伙計」聯絡他,安排簽文件、宣誓,並以支票及現金向他付款。
男丁續指,之後因欠債申請破產,在破產管理署詢問下才知自己有「3 層樓」,他向程說明,引述程稱如他申破產「層樓會賣唔出」,而程問過債項後稱「會幫我搞掂」,署方其後通知,債務已付清,破產呈請撤銷。但因持物業及土地,他兩度申請公屋失敗。案件周二續。
男丁:父指丁權「不如賣畀人,唔好嘥」
控方傳召被列為共謀者之一、被指有份向程振明售出丁權的李國樑作供。他現時涉及另一宗爆竊案還押候訊,他出入羈留室及坐證人席時有懲教人員看守。
李在主問下供稱,他是元朗東頭村原居民,現年 45、46 歲,學歷至中一,不諳英文;在他未成年,約 16、17 歲時,父親向他表示東頭村內沒地可建丁屋,留著丁權沒用,「不如賣畀人,唔好嘥」。
之後父親說可賣給程姓男子,約了到元朗一間酒樓,他赴約時才知道對方為程振明。而父親和程振明都有先後告知他,賣丁權可獲 5 至 8 萬元。
李其後補充,飲茶時程曾指「排好耐㗎呢啲」,故會「分開幾次畀返(錢)我」,另要簽署一些買賣丁權合約文件,大意是把丁權賣給他後,不可再賣予其他人,但他沒看文件、也沒人解釋文件,就直接簽名。席上,程亦先給他 1 至 2 萬元的支票,李同日兌款。
男丁:程振明「伙計」
約簽文件、宣誓、付款
李指,待他屆 18 歲後,接獲程振明的「伙計」致電,指要上律師樓再簽文件,並相約在元朗炮仗坊恒生銀行附近等對方接上樓。到達律師樓後,對方說要簽買賣丁權的文件,「中文、英文都有」,同樣沒人向他解釋,「乜都無…其實叫我簽名咪簽名」。他簽署後再在樓下等對方,對方再以支票付他 1 至 2 萬元。
李續說,再隔一、兩年,或幾年後,同一「伙計」再致電他,要求他赴元朗天橋街市向地政宣誓。同場有東頭村的村代表李凰佳,及其他 3 至 5 個不認識、與其年紀相若的人。
主控問,為何要宣誓?李答「伙計」當時向他指,「話起丁屋要宣誓」、「如果唔係起唔到」。宣誓時李同樣沒看文件,「伙計」在完成後「畀埋啲尾數我」,此次是現金。
李續指,其後但不記得何時,該「伙計」再致電他,表示水渠圖則有問題、需要修改,約他上律師樓簽名,並再付他 5,000 元,「話拎去飲茶」。
男丁:申破產被問「有 3 層樓」
引程稱「層樓會賣唔出」、「會幫我搞掂」
李表示,後來他因欠債申請破產,被破產管理署致電問「有 3 層樓,點解仲要申請破產」,並要求他上去辦公室解釋。李說自己當時「解釋唔到…因為自己都唔知自己(持有)幾層樓」,遂要求延遲見面。之後他回家找父親問程振明的電話,再致電程說明情況。
李續指,當時程表示若他申請破產,「層樓會賣唔出」,就約他見面。見面後,程問他「爭幾多、同咩銀行借,總共爭人幾多錢」。他告知後,程沒回應,「剩係話會幫我搞掂」,而自己當時不知甚麼意思。
庭上其後展示一份 2011 年 6 月由李署名、致函破產管理署長的信件,提及自己 18 歲時與父親把轉讓業權的文件給了程振明,沒留影印本,故沒文件可供證明,其後附上程振明的聯絡電話。大概 3 至 5 個月後, 署方寄來「廢止破產令」,指債務已付清,破產呈請撤銷。
追問下,李稱估計「有人幫我還咗」,而他確認在破產管理署問他之前,他都不知自己名下有 3 層物業,此亦令他「申請唔到公屋」。
男丁:兩度申公屋失敗
李其後指,先後兩次申請公屋失敗。第一次,他被指於 5 年內曾賣過物業,須交付買賣原因、資金去向,李稱「咁我都講唔到,我無賣」,最終因未能解釋而申請失敗,但他當時沒問程等人,擬 5 年後再申請。
李續說,他之後再次申請,「都係唔成功」,因他被指「喺水蕉新村有幅地,點解要申請公屋,我做咩要申請公屋」。李說,「我都唔知自己有幅地」,遂再致電程表示「我要申請公屋申請唔到,丁屋搞咁多年?」程當時覆「律師樓搞錯咗」、「會幫我搞返」。但最終同樣申請公屋失敗。
控方展示買地、獲批牌照、售樓文件
男丁稱全不知情
控方其後展示文件,見李由梁堅律師行(音譯)代表,指自己有一幅地,會用於申建丁屋。李稱對此律師行沒印象。控方再展示一份文件,是程錦光、張志明(音譯)售地予李。李表示不知情,又說文件是英文,自己不識。
控方再展示文件,指後來另一間律師行取代梁堅律師行處理其文件。李說未見過。控方續展示地政向他批出建丁屋牌照文件,而文件寄往新的律師行。李說沒見過,也不知情。
控方亦展示地政發出的「滿意紙或完工紙」及「撤銷轉讓限制」等文件,以及相應律師行代繳的數筆行政費,李皆說自己不曾付費,也不知情。
控方再展示交易文件,提及李名下的物業,為元朗十八鄉「曉門」第一期某座,涉地下、1 樓及 2 樓,當中兩層分別售出 522 萬元及 258 萬元。李指均不知情,也沒收錢。
男丁同意簽文件時
職員沒提「呃政府」
首被告王光榮一方沒盤問。程振明的代表大狀盤問指,李於 1979 年出生,若他是在 16 歲左右賣丁,則時為 1995 年,即事件已事隔 30 多年,難以記得飲茶時的細節。李確認。辯方再問,飲茶時基本上接洽由李父代勞?李稱「可以咁講」。
辯方再問,李屆 18 歲簽文件時,是否不知行使丁權的手續,亦不知要和哪些政府部門交涉?李均同意。辯方再問,當時律師樓職員,有否和他說過文件是用來「呃政府」?李說沒有。
辯方問,他兩次申請公屋,分別是 2017 年、2019 年。李同意。辯方再問,他申請公屋時,「你都唔知如果有地,嗰塊地做咗啲乜嘢發展」。李同意。辯方續問,李賣出丁權時,沒人說過會發展「曉門」?李指當時是說用來「起丁屋」,但同意沒提及「曉門」。其後盤問結束,控方沒有覆問。案件周二續。
控罪詳情列出 142 名男丁名字
首被告為王光榮(72 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榮佳)負責人),次被告為程振明(65 歲,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區議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兩人被控於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以下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築許可證在水蕉新村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民,即 142 名原居民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
DCCC104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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