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新上市申請人指南 提供更好參照方便上市
香港聯交所刊發新上市申請人指南,將所有相關指引材料滙集一處,為新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提供更好的參照,便利其籌備在香港上市的工作,現有的新上市指引並無作出重大變動,該份指南將於明年起生效。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相信,指南有助市場更容易理解聯交所在《上市規則》規定方面採取的做法及詮釋,從而進一步滿足新一代企業的集資需求,提升香港市場的整體競爭力。
新指南整合並完善所有現行有效及有關新上市的指引信及上市決策,並根據最新監管實踐與操作及上市文件的預期披露提供了更新指引。聯交所提到,披露內容的更新指引,是基於在聯交所審核過程中,因近期市場動向(如新法規及/或科技行業和電商平台行業等新業務模式的出現)而普遍提出的意見。
就最新監管實踐與操作,有5方面更新。其中,合約安排方面,在特殊情況下,若非限制性業務與禁止或限制性業務不可分割及/或其只佔業績記錄期間及上市後的收入、利潤或其他方面不重大部分,申請人可能獲准採用合約安排。
至於業權證書的規定,若申請人業務涉及的土地及物業對其營運屬重要者但相關物業並無必要的業權證書,聯交所可按具體情況酌情考慮有關瑕疵會否對申請人的上市合適性產生影響,或是否可透過披露的方式解決有關問題。
若申請人擬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出任第七家或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董事,該申請人應考慮委任其他獨立非執行董事替任。
此外,SPAC及繼承公司於首次上市時及進行SPAC併購交易(視情況而定)時應就其上市文件須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哪些招股章程規定尋求法律意見。生物資產方面,對相關指引進行了修訂,指明保薦人須詳細說明盡職審查的任何限制(如盤點限制)及解決該等限制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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