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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3度報假案罪成下月判刑 官指需判阻嚇刑罰

商台新聞

更新於 05月25日15:10 • 發布於 05月24日15:13

一名消防隊目3度向消防處虛報假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1項導致警力浪費罪則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46歲的被告劉浩殷,於去年5月17日分別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發生火警、有人困及企圖跳樓,3個電話都是於1小時内打出。裁判官指,被告身為消防員本應以身作則,但行為影響消防員辛苦建立的聲譽,以及多年來教育巿民不應虛報的努力,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防止公眾仿效,否則有損公眾利益。

對於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案件很可能會失去工作、長俸及退休金,希望法庭念在他過去對社會有貢獻,考慮處以緩刑,裁判官指,事件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令消防員疲於奔命,被告喪失工作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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