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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揭曾與前妻擁物業遭着令遷出公屋單位 退休警申司法覆核獲批

on.cc 東網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on.cc 東網
高院法官今日頒發書面判詞,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高院法官今日頒發書面判詞,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在警隊任職33年現已退休的「老差骨」,於上周五(21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他早前獲分配葵涌的公屋單位,惟房委會抽樣調查發現,他仍持有與前妻購入物業的一半業權,要求他遷出。他稱離婚時法庭已將物業判予前妻,但不獲接納,要求法庭撤銷房委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高院法官高浩文於今日(26日)頒發書面判詞,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與訟各方須商討並提出聆訊議題的方向。

申請人是林江石,居於葵涌石籬二邨石禧樓一單位。建議答辯人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7A條成立的上訴委員會 (房屋)。申請書指,66歲的申請人於1980年加入警隊,2014年3月退休。申請人於2017年6月獲分配石籬二邨單位。直至2024年5月,房屋署抽查之下,指稱申請人在1989年曾跟另一人以聯權擁有的方式,購買九龍竹園翠鳳街翠鳳樓一單位,申請人擁有一半業權。

同月,申請人在警誡會面表示,上述單位是申請人跟當時的妻子所買,2人於1996年離婚,據法庭判決,單位完全轉讓予前妻。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前妻完成轉讓物業程序,惟前妻持續無視。同年7月,房署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就決定提上訴,遭上訴委員會駁回,指他沒披露翠鳳樓單位業權。申請人指其物業權益已轉讓予前妻,即使未能完成轉讓,亦已顯示他不再保留實益權益。申請書亦引述房委會信件,指若能證明以受託人名義持有,會重新審核資格。申請人指上訴委員會對政策有誤解,無理剝奪了他申請公屋的權利,其決定是非法、不合理且違憲。

案件編號:HCAL 47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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