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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二手樓陷阱防不勝防? 買家一招自救

星之谷按揭轉介

發布於 10月18日10:30

早前有二手樓買家懷疑墮入買樓陷阱,對家業主涉嫌在賣樓前後將物業多次抵押套現,並且在收取買家訂金後隨即破產,令買家難以追討訂金,即使事前查冊亦未能成功保障自己。類似事件近期接二連三被媒體報道,究竟有沒有方法可以盡可能減低買樓中伏的風險?

根據媒體報道,該置業陷阱是買家在「成交空窗期」驚覺賣家有隱性債務,同時賣方律師又提早將訂金過數予賣家,才會令買家中伏。這其實與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優先次序有關,如果相關合約(正約或臨約)是在簽訂當日後一個月內註上土地註冊處,優先權生效日可追溯至簽訂當日;若果一個月過後律師才註上土地註冊處,其優先次序則由註上至土地註冊處當日起計。這亦解釋了為甚麼賣家在簽臨約時查冊沒有問題,但之後才有其他較優先的債務被註上去。

最直接的預防方法,就是簽臨約時加多一項條款:「所有訂金,包括大訂及細訂,均託管在賣方律師樓,直至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一個月之後,並証明樓價尾數足夠清還該物業之欠款或債務免後,才可交予賣家」,而非傳統的兩星期。

將訂金交由律師保管一個月,確保該段時間內沒有早於買賣雙方簽約的押記註上。一個月後,如果仍未有較優先的債務註上土地註冊處的話,買家的臨約便擁有優先權,就算之後有賣家其他債務註上,也不會影響買家之業權。

支票抬頭寫律師樓名

當然,由律師保管訂金的條款是需要買賣雙方同意的;如果賣方急需資金周轉,或者是換樓客,需要以訂金來支付首期,未必會同意有關安排,但現在有多於一宗的置業中伏事件,買家實在不可不防。

此外,一般買賣雙方在簽署臨約後,會在14日內再簽正約,然後律師會將正約註上土地註冊處;但有些交易,臨約和正約簽署相距時間較遠,變相成交空窗期亦延長,故買方應指示律師盡早將臨約註上土地註冊處,避免對方「出蠱惑」 。還有,支付訂金的支票或本票,抬頭一定要寫賣家律師樓名字,千萬不可寫賣家姓名,否則有任何差池,就更難追討損失。

買家在睇樓階段時,已經可以為心儀物業進行查冊,如查冊發現物業在短期內有多項債務被註上,或許反映業主財務出問題,如業主不接受由律師保管訂金並一個月才放訂的方案,買家就應審慎衡量相關的風險,避免親身試伏。如果有任何疑惑,可以向坊間的按揭中介免費索取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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