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政公署控告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早上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4個月。
裁判官葉啟亮判詞指,同意控方所述條例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而破壞調查進度,而被告向公眾交代游乃強被調查,會令受調查人有所警惕,被告雖未有披露受限內容,但仍會影響調查。裁判官又認為,被告行為不是唯一、有效方式,亦無助防止破壞公眾安全、秩序或利益行為,因此不接納辯方具合理辯解。林卓廷提出上訴,獲准以5000元現金,不得離港條件等保釋,不過他因為民主派初選案需要繼續還押。
案情指林卓廷涉嫌於 2019至2020年間,分別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襲擊事件受調查者,即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身份資料。林卓廷早前否認控罪,辯方審訊時曾指,林卓廷在記者會提及的內容不受條例所限,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合理辯解,控方則質疑,被告披露游乃強受查與公眾安全無關,並指妨礙廉署調查進度。
留言 65
steve
有沒人覺得張相後面果2個演員好hea。
d牌都好hea。。。。
沒曬錢,真是找唔到人嗎?
2022年01月26日05:51
wa
太短了,只能說好過冇
2022年01月26日05:41
富國強兵統一中華
夭!全無阻嚇兼無聊的判刑!扣除被關押日數,還剩多少天?
2022年01月26日05:02
Sue Cheung
林卓廷應該囚 4 年,
知法犯法。
🤮🤮🤮🤮🤮🤮🤮
2022年01月26日05:25
該留言因被檢舉已暫時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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