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發行基礎建設零售債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杜奕霆表示,為確保基建債良好管理,政府已制定基礎建設債券框架,闡述政府如何透過基建債計劃下,發行債券、為合資格政府的基建項目集資,並載述如何使用及管理發債所得、評估及選擇合適的項目和準則。
他指出,發債所得只會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政府基本工程的合資格項目融資或再融資,現有9個合資格類別,包括港口及機場發展、建築物、渠務、土木工程、公路、新市鎮及市區發展、水務、房屋,及以非經常資助形式撥款進行的基建項目,並由財政司長長領導的督導委員會負責評估及遴選有關項目,同時監察基建債券計劃的其他工作,例如資金分配及管理。財庫局會每年發表《基建債券報告》,說明基建債的資金分配情況,並交由督導委員會審議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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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合資格類別項目包括古洞北新發展區及粉嶺北新發展區餘下地盤平整和基礎建設工程的建造工程、沙田T4號主幹路、粉嶺第11區新界東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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