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簡單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審足91日,終判尼泊爾籍女被告罪脫,惟何官下令兩名辯方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元訟費。女被告及兩名律師其後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庭最終擱置原有訟費決定,下令各方須自行支付訟費。惟兩名辯方律師事後再申請法庭更改命令,要求控方就上訴聆訊及「 虛耗訟費」議題支付訟費。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拒絕兩名辯方律師申請,上訴庭重申何麗明決定偏袒,故批准該訟費上訴,但兩名律師須就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負上責任。
申請人為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答辯人為香港政府。兩名申請人要求法庭更改命令,再次指出何麗明有所偏袒,而兩人在審訊沒有嚴重失當,何在案中亦忽視兩人為被告Thapa Kamala抗辯的責任,而審訊延長是因為何及原審控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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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今午頒下判詞,指基於何麗明的決定偏袒,故早前批准上訴及擱置原有訟費決定。惟上訴庭在判詞中重申,兩名申請人在原審中的辯護方式不可接受,亦不利於秉行公正,而對於造成法庭時間及資源的浪費,兩名申請人、何及控方均有責任,故兩名申請人不應獲批訟費,並下令兩人須就是次申請支付訟費。上訴庭又指,雖然早前批准上訴,但不代表認可兩名申請人的行為,反而認為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應考慮進行紀律聆訊。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