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社工許思賢,被指於2020年8月凌晨,偕女子 X 到銅鑼灣避風塘喝酒,其後藉「信任治療」非禮她,包括以手指插其下體、摸胸等。辯方案情指,被告同意當晚有接觸事主的私人部位,但指是獲她同意、或誠實但錯誤相信她是同意。裁判官指事主口供前後不一、情節奇怪和不合理,上月(12月)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X 於裁決後接受《集誌社》訪問,稱對結果感到灰心,「我已經盡力了」。 她起初因擔心連累社會事件中的年輕人而沒有報警、最終又因想保護其他女生,走過了漫長而折磨的司法程序:花 11 小時錄的口供、在報案室模仿動作的軍裝男警員、庭上口沫橫飛地質問她「幾多隻手指?插幾多下?停頓幾耐?」的辯方律師。
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指,過去五年,僅約四成性暴力個案受害人選擇報警。
遭性侵到求助兩年掙扎
X 憶述,與被告在 2019 年同做被捕支援而認識,有時會與對方談及家庭創傷,形容「未至於好信任」,但一直視對方為朋友、前輩。事發後她曾夜夜難寐、半夜哭著驚醒,但當時的她決心不報警,只因對方願意免費為受社會事件影響的年輕人提供輔導服務。她擔心一旦對方被捕、通訊軟件被查,會間接牽連曾與他聯絡的人。
事發兩年後,X 在自家樓下面對面碰見被告。與他擦身而過的一刻,深藏腦海中的恐懼再度撲面而來,讓她窒息。
「其實可能係我問題。」「其實可能好小事。」訪問期間,X 有時會吐出這兩句。「三十幾歲人,有咩咁好驚?」但恐懼的確纏繞不去,是無法忽視的存在。她總是發惡夢,夢見自己再被人侵犯、「或者夢見我走到,但其他人有事」,夜半哭著驚醒;又怕與人有身體接觸,即便是同性觸碰也令他感到害怕,「點解我唔可以好似其他人咁同人相處?」
她最終在朋友、社工同業的鼓勵下,鼓起勇氣走進報案室,仍是考慮到其他人:「如果呢兩年有其他人(受侵犯)咁點算?」她想了想又說,「好矛盾個感覺,我知道佢係做緊好的事。」
報案 錄口供 11 小時
「報警」二字說來輕鬆,但過程煎熬。錄口供當日便花了十一小時。她說,有男警員先是向她了解案情、又詢問細節,「佢問我佢(對方)用左手定右手(進行侵犯)?」X說不知道,男警竟走到她身後嘗試模仿角度,再問X認為,被告是用哪一隻手侵犯。X指,事後被帶到重案組正式錄口供,才得知當時男警僅是「問吓」了解案情。
X說,負責錄口供的警員多次紀錄了錯誤的日期、時間等關鍵資訊,故自己要反覆檢查和修改。好不容易至深夜回家洗漱、準備休息,卻又在凌晨 12 時許,收到重案組警員來電,指要馬上回事發現場「認場地」作紀錄。她嘗試相約翌日再訪,惟對方堅持,「話依家過來車我」,最終再擾攘兩三小時,才結束漫長的一日。
錄口供過後便是漫長的等待。好不容易等到去年,以證人身分被傳召上庭,卻要面對另一重挑戰:她透過警方申請在屏風後作供、使用特別通道出入外,亦希望有由社工擔任的支援者陪同上庭,以減輕作供的心理壓力。惟她稱,經社工向警方提出有關要求時,對方多次向她們表示該措施「得小朋友先有」,最終在社工多番口頭、書信「苦戰」後才成功爭取。
庭審 申屏風後作供 警曾稱:得小朋友先有
錄口供過後便是漫長的等待。好不容易等到去年,以證人身分被傳召上庭,卻要面對另一重挑戰:她透過警方申請在屏風後作供、使用特別通道出入外,亦希望有由社工擔任的支援者陪同上庭,以減輕作供的心理壓力。惟她稱,經社工向警方提出有關要求時,對方多次向她們表示該措施「得小朋友先有」,最終在社工多番口頭、書信「苦戰」後才成功爭取。
及後的兩日作供,她形容是最痛苦的時刻。不僅要在庭上重新回想和道出事發經過,還要被辯方律師盤問細節,「佢問幾多隻手指?插幾多下?停頓幾耐?」她稱事發時驚恐不已,無法觀察和感知有關細節,加上事隔四年,許多細節都只能回答「不知道」「不記得」。被告翌日以訊息向她道歉,她憶述,辯方問她會否認為有關道歉的意思只是「整到你唔舒服」。
她的不知道和不記得,最終成為被告被判侵犯罪名不成立的原因之一。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提到,X的供詞缺乏細節,如在庭上被問及侵犯時,被告的手指怎樣在其陰道進出時,她表示不知道,並指自己不曾接觸該處。屈認為,如果X親身經歷,「必定」能描述,與其經驗無關;又指X無法說出被告的動作何時停頓等細節,形容供詞「虛無飄渺」。
屈又認為,X作供內容前後不一、情節奇怪和不合理,認為她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案情指X當時躺在被告的大腿上,X供稱有嘗試掙扎和叫「唔好」,但因背部僵硬而無法動彈。屈形容X的雙手「彷彿消失」一般,沒有擋開被告或協助自己坐起,及後又能自行離開。屈並指,案發地點是開放地方,X在侵犯的四小時內都沒有找到方法阻止被告,是不合情理。
辯方不爭議被告當晚曾接觸X的私人部位,但稱X同意該行為、或被告真誠相信她同意行為。裁判官指,未能排除被告得到X同意、或真誠認為X同意,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心聲 「罪名唔成立,係咪在外界眼中佢就係清白?」
判決當日X未有前往法庭,聽畢記者轉述部分判詞後神情平靜,有旁聽的友人聞判則忍不住拭淚。由事發、報案、到裁決,X的煎熬至今為時四年多。她說從報案時覺得「好少事」、律政司提出檢控的「希望不大」,到後來被告被捕、自己接獲通知要上庭,一度以為對方會罪成,覺得「好似有希望」。至最終裁決為罪名不成立,彷彿將她從半空拋下:「罪名唔成立,係咪在外界眼中佢就係清白?」
2022 年她到中大讀社工,嘗試治癒來自原生家庭的創傷,「發現原來係唔得的,」她苦笑。畢業後在非牟利機構從事後勤社工工作,不必「見case」,她說,自己很容易代入求助者的角色,認為難以如前線社工般成為協助者。和被告的職業相近、亦有再做「被輔導者」 ,X說時常勾起不願回想的過往。
X描述事件和程序時總是說得抽離,除了稱累,沒有憤怒、甚至不見哀傷。她笑著訴說程序的荒謬,直到每每被問到情緒、感受,才陷入沈思,彷彿從來未想過一般。記者問,其實你是否好急著要「好返」? 她沈默半晌點頭。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反映前線警員欠缺敏感度
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早前發表五年報告,指過去五年僅約四成性暴力個案受害人選擇報警。在有報警的個案中,僅 6%案件被告於首次審訊被定罪。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表示,性暴力案件有不少受害人會主動撤訴,主要原因是在司法程序中承受的壓力太大,如要花多個小時錄取詳細口供、及後又或會接獲通知要再就事件情節作補充,令受害人需要多番回想和覆述細節。
根據警務處資料,2024年一至九月間接獲 883 宗非禮案,較 2023 年同期上升約 4%;強姦案則升五成,有 60 宗。
X 稱在報案室中有男警員走到身後「模仿」動作,葉稱有關行為不恰當,亦反映前線人員在處理有關性暴力的案件時欠缺敏感度。她憶述有受害人在上庭前一兩日才獲悉是否會有法庭保護措施、又有前線人員誤以為保護措施僅得小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才有資格申請,稱若整個司法程序對報案人更透明,並在過程中為受害人「做得足啲」,相信能提升性暴力案件受害人進入司法程序的安全感和意願。
葉又指,代表被告的辯方往往會以「錯誤而真誠地相信受害人同意」為抗辯理由,「例如會話佢(受害人)無反抗、無喊喎,肯同佢飲酒喎,係咪對被告有好感?會唔會係俾錯signal人?」她表示受害人在事件發生時往往進入「求生模式」,或會受驚及難以反應,及後記憶碎片化亦屬常見現象,慨嘆法庭在考慮證人供詞時未有考慮有關因素,令人遺憾。
警方:一如既往以專業的態度跟進每宗案件
葉質疑「審訊又有無問到個被告,有無得到事主同意?」她指現行法例欠缺「同意」的定義,讓加害者有空間脫罪,認為案件反映法律改革的重要性,法律需要訂明參與者有責任採取行動以確認性行為前得到對方的同意。在此次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
《集誌社》就X描述有關警員的「模仿」動作行為向警方查詢。警方未有回應有關情況是否屬實、當時是否正在錄口供、動作是否有必要等,僅稱警方「一如既往以專業的態度跟進每宗案件」,任何人士如認為於警方處理任何事件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
誰接住她的眼淚?
「我覺得我唔係好 care 佢有無受到懲罰」,X說,因為被告的痛苦無法「取代」她所承受的。X唯獨擔心被告會以輔導員身分再度侵害其他女生。「好自責,拖左兩年(才報案),如果有其他人呢兩年內有事咁點算?」
她說,與身邊的女性友人分享事件時,發現不少人都有類似經歷,但大多沒有發聲。走過令人窒息的司法程序,她說明白到自己的事「原來都係事」、是一件在司法機構的眼中值得跟進的案件,而非她一開始認為的「好小事」。
雖然路途崎嶇,X 仍希望其他性侵受害者也能鼓起勇氣為自己發聲:「佢地啲嘢(個案)好多係嚴重過我好多,但佢地係無辦法行到去報警、甚至上庭。我就會覺得——可能都是用來說服自己、比自己多啲勇氣啦——好似都做比佢地睇,等佢地知道我所謂咁小事原來都可以成為一單case。」
裁決當晚,X再短訊回應裁決,感謝「接住我眼淚」的風雨蘭社工、溫暖的法庭職員、和陪在身邊的朋友,又希望更多人關注同類事件、鼓勵有類似經歷的人向機構求助,「你唔需要獨自面對。」
集誌社檔案|被告為註冊社工 被控需通知註冊局 創私人輔導機構 服務不受社署規管
案中被告許思賢是一間名為「靜觀完形療法中心」的輔導機構創辦人,亦是註冊社工。其LinkedIn 顯示,他曾在義大利接受完形治療(Gestalt Therapy)培訓,並在當地大學取得心理學博士學位。截至一月九日,他的名字仍在社工註冊名單上。
中心網站介紹「靜觀完形療法」時指,相信人與環境有互相依存的關係,故會在個人、小組輔導中嘗試提升參加者「覺察個人和環境的互動」。中心曾多次舉辦由許思賢任導師的工作坊,其中一個活動介紹指其主要提供個人及小組心理治療, 也提供專爲專業人士而設的靜觀完形療法課程; 又形容許專長於心理創傷工作,及通過小組工作「重整參加者的自我, 進而使他們更認識自己及更有創意地與他人建立更豐盛的關係」。
有熟悉社工註冊局運作的資深社工表示,現時私營的輔導機構就等同一般私人公司,不受制度監管,指在香港「什麼算是心理治療也沒有定義」,但他認為,案中被告的「治療」與社工的訓練無關。
註冊局於何謂「嚴重」暫沒明確定案
立法會去年七月通過《社工註冊條例》修訂草案,為社工註冊局引入即時註銷曾犯嚴重罪行的社工註冊的權力,不須如修訂前、待續牌時才可處理。該資深社工表示,當局對於何謂「嚴重」暫時沒有明確定案,但案件進行至今當局仍未有行動,「可能就是不會有行動」。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 24 條規定,註冊社工於申請註冊時作出法定聲明當日或以後的任何時間,若被控或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註冊局,指明有關罪行的性質,並提供相關法律文件作為依據。
申請續期時,註冊局按條例需要考慮該名社工,是否仍是可予註冊的合適和恰當的人( a fit and proper person ),並可拒絕將任何曾被裁定犯「任何可令社會工作者專業的聲譽受損及可判處監禁(不論該人有否被判處監禁)」的罪行的人註冊或續期。惟註冊局需在收到正式投訴後才可按紀律程序跟進。
私營輔導機構不受社署「服務表現監察制度」規管
現時社會福利署有就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訂立「服務表現監察制度」,以評估受資助單位的表現。制度下的「服務質素標準」之一,便是有關單位是否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他人的言語、人身或性侵犯,亦建議單位設舉報機制。但私營的輔導機構則不受有關制度規管。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張志偉表示,社工工作守則列明在任何情況下,社工不應與服務對象進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動或性接觸,亦應保持專業界線。而案中的事主與被告為朋友關係,張形容是灰色地帶:「Ethics唔係講緊工作咁簡單。人地會唔會因你係社工而對你有更多信任呢?」他認為社工應對自己私德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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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 告唔入都無計,至少開晒名
8小時前
Vic 小心邪教
9小時前
Chan Kin Yi 唉!睇完長篇文章,
我覺得X係無知女仔,
但係就算無知都唔應該被侵犯!
唔知道社工有冇規定必須要同性輔導求助者?
而且社工同埋求助者唔應該有好親密嘅身體接觸!
性話題太過敏感,
無論係求助者抑或輔導者都要避忌!
而且錄口供嘅警察係男警定係女警?
X可以要求女警錄口供喎。。。
7小時前
Klaus 57 歲藍尸廢老社工
專門幫腥趕百五淫特快攞公屋綜援果啲❓
9小時前
Larry 如果X係你….你會唔會俾社工信任治療指插下體先….
7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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