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事務處時任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於11年內先後4次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表格,瞞報欠下財務機構借貸,向部門申請預支薪金共逾13萬港元,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控罪,今(23日)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監禁2個月但緩刑3年。
52歲被告陳永高,是入境處時任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今日承認4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他另外5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辯方求情指,本案涉及金額較少,以往案例中的被告只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因此希望可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裁判官最終亦決定判處緩刑。案情透露,被告於1994年2月至2023年8月在入境處任職。被告在職期間,可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申請預支薪金,用以支付結婚、殯葬及搬遷等費用,並須在申請表格申報其財務負債。入境處審批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的財務狀況,並向庫務署推薦批核預支薪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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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於200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間,先後4次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預支薪金申請表格誤導入境處,在表格上報稱沒有欠下任何財務機構的債項。被告每次申請預支金額由約28,000至40,000港元不等,涉及款項共逾13萬港元。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提出上述預支薪金申請時,從沒有向入境處申報他當時分別拖欠多間財務機構債項逾28萬港元至逾36萬港元不等。
案件編號:ESCC 239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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