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20日)就「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法律框架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進行討論,多名議員對草案表示支持,期望當局日後加强宣傳,最終獲三讀通過。《條例》讓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為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作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而家屬毋須代作決定。政府指,將設18個月過渡期,供相關機構適應及培訓,亦會加強相關的生死教育及宣傳。
草案列明簽署者可預先為3種情況之下,是否做心肺復甦術及維持生命治療作出決定,分別為該3種情況為「罹患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簽署聲明時須由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而訂立者在有精神能力作出決定的情況下,亦可以口頭、書面或銷毀形式取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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