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公布一名代理因向其位於新界上水劏房的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2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6項控罪。
自首宗案件於2022年6月定罪以來,本案為第25宗定罪的同類案件,罰款金額介乎1,000元至22,000元。水務署發言人表示,《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加強水務監督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要求業主和其代理人等提交租約、水費收據或付款紀錄,沒有遵從要求可被視作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0,000元,以及可就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處罰款最高1,000元,預期檢控個案的數量將會增加。修訂條例提高濫收水費的罰款至最高25,000元,從而打擊濫收水費的違法行為。此外,向水務監督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發言人強烈勸諭業主為其劏房租戶申請安裝獨立水錶,以減低違反修訂條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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