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反修例示威中,有便衣警在將軍澳遭多人「私了」,6人事後被控非法禁錮、暴動、蓄意傷人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包括一名案發時13歲的男生。他涉與「健仔」等人潛逃逾一年半,直至去年被捕。他日前在妨礙司法公正案件認罪被判教導所,而在本案中同樣認罪,今(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兩案刑期同期執行。男生親撰求情信指,在潛逃20個月期間度過了貧困痛苦的生活,亦愧對父母,因此希望學習成為有用的人。
17歲男生(案發時13歲)承認非法禁錮、暴動、「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傷人17)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辯方指被告因好奇及貪玩加入 原不打算犯案
辯方求情指,報告顯示校長對被告有好的評價,而且被告有深切悔意。辯方亦指,被告於2018年被診斷患有過度活躍症,他犯案是因不成熟及守法意識薄弱。辯方又指,被告原本不打算犯案,只是因好奇及貪玩而加入。辯方續指,被告潛逃是因為感到害怕,並錯信同伴。被告親撰求情信指,在潛逃20個月期間度過了貧困痛苦的生活,亦愧對父母,因此希望學習成為有用的人。
辯方又提到,被告只是用雨傘襲擊事主,並沒有用其他工具,同時亦非帶領或號召的角色,因此冀法庭判教導所。
官:被告非主導角色、僅為次要及附和
法官李俊文指,本案的4項控罪涉及同一事件,並在10分鐘內緊接發生,頭兩分鐘為非法禁錮,之後8分鐘則為暴動。當時事主遭包圍,被拳打腳踢等暴力對待,同時被硬物襲擊。雖然歷時不長,但被告曾使用雨傘襲擊事主,其他人亦有肢體動作,事主最後鼻骨骨折,幸好沒有後遺症。李官指本案情節嚴重,當時是即興發生。而被告並非主導角色及主要參與者,僅為次要及附和的角色。
官:被告犯案時13歲 不成熟且易受影響
李官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僅13歲,當時不成熟及容易受影響。而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至於適合的教導所及更生中心之中,前者對被告較有作用,因監管時期較長。李官指若然判監的話會以33及45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教導所平均需服刑18個月。最後他判被告入教導所,並與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同期執行。
同案另有3人認罪,兩人不認罪受審後罪成,5人分別被判囚7至37個月,包括:盧嘉欣(25歲,保險經紀)、雷藝佳(30歲,電腦程式員)、劉文全(28歲,演唱會舞台技工)、林芷瑩(33歲,演唱會舞台技工)及吳婉菁(25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
案件編號:DCCC431、432、433、442、443/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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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 13歲已經識私了犀利,有咁既結果咎由自取
2023年10月20日14:15
Caucasus 仲有乜嘢病一次過講
2023年10月20日13:41
R仔 點解冇手足課金支持佢繼續四圍匿既生活?呃完啲傻仔課金之後自己收埋慢慢洗?
2023年10月20日13:42
望乜撚野 白癡仔~冇腦嘅行為
錯就要認~打就企定
2023年10月20日12:34
高高高 求情話你自己智障就得啦
2023年10月20日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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