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27,2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已成功檢控440宗個案,共涉及380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931,41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兩項共13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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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署方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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