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荃灣竹林禪院創辦人融秋和尚的後人龐孟婷昨入稟高院,指控華人廟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未有依照條例所賦予的法定職能行事,而委員會涉在曼華堂(竹林禪院)成員更動卻違反簡章的情況下,仍然披露成員資料,龐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要求法庭頒令委員會於去年年底收到的曼華堂成員更動資料為無效紀錄,並要求曼華堂依據簡章管理竹林禪院,而委員會亦要履行披露曼華堂成員資料時,確保該些資料符合簡章、條例及註冊要求的公共職責。
申請人龐孟婷,答辯人為華人廟宇委員會。申請書提到,曼華堂為非牟利慈善組織,而竹林禪院則由一批曼華堂成員所管理。
申請人表示委員會未有行使《華人廟宇條例》所賦予的法定職能權力,明知曼華堂簡章的存在,仍接受該違反簡章的成員更動紀錄以及成員登記,並向第三者披露該些成員資料。
曼華堂被指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提供的成員資料,明顯與曼華堂簡章不一致,當中包括曼華堂成員未有維持八名人士,而人數亦由二〇一四的六名下跌至現時四名,該四名人士亦非簡章中所必須的出家人繼承人,故申請人擔心最終可能剩下一員操控全數資產,並認為委員會的做法無視簡章的存在。
申請人又指出,委員會所披露的曼華堂成員資料,為曼華堂資產控制人身分的重要依據,然而,委員會對竹林禪院廟宇於違反簡章的運作監管並無作為,又對廟宇管理架構採取「放任」及「不作為」的態度,任由竹林禪院自行更改管理組織。
申請人續稱,委員會有責任確保註冊資料的準確性,惟委員會於考慮接受曼華堂成員改動時完全忽視最基本的法定職責,申請人認為委員會的錯誤決定所衍生的問題相當嚴重,因一旦涉及資產管理時,委員會的記錄實為決定性,而這類事務堂的資產,其本質上與個人擁有的毫無分別,唯一例外的是曼華堂的主要資產來源為社會人士的捐獻,即屬公共性質的資產,惟「擁有人」身分不依規章及約制隨意加減,這會是公眾財產或落入私人手上的警示。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五〇六——二〇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