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被稱「警隊KOL」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海港Sir」陳凱港,涉2019年串同曾經任職總督察的49歲男商人,向兩間本地銀行隱瞞其警司身分,並虛報職業和收入,以騙取銀行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經警隊內部調查揭發後被捕,已被停職。二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今(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物業代理人梁浩然供稱,他負責從另一名代理人歐陽靖遠收集陳凱港的申請文件,然後轉交予銀行。辯方質疑涉案申請表上含虛假資料而未經陳凱港核實,又指梁轉交的文件中包含「假文件」。惟梁表示對申請表及文件內容不知情,僅負責「左手交右手」。
沒有報稱職業的陳凱港(50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否認兩項欺詐罪。控方開案陳詞指稱,陳凱港在兩次申請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報稱任職「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的經理,月入24.5萬元,但從沒提及自己任職警司。陳被捕後,向警方稱貸款申請是由另一人代理,而他對申請表填寫內容並不知情。
地產代理人供稱只負責轉交申請文件 未曾接觸陳凱港
昇悅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梁浩然供稱,陳凱港分別就大埔海景山莊和東涌物業的按揭貸款申請,均是經由一名叫歐陽靖遠的代理人介紹。以梁所知,歐陽的職業是「類似行家」,做按揭貸款申請個案的轉介工作,可是不清楚他的詳細工作,亦不記得與歐陽認識多久。
梁供稱,在陳凱港的借貸申請過程中,他從未直接接觸過陳凱港及其胞弟陳凱俊,包括未曾與他們親身見面及未曾在電話上溝通。若果銀行職員發現申請人漏交文件,他會聯絡梁,然後梁會聯絡歐陽,而歐陽便會要求申請人補交文件。當歐陽收到陳凱港提交的證明文件後,會透過電郵發送給梁,梁收到後會直接轉寄(forward)予銀行職員處理。
控方問梁作為代理人,會否在轉寄之前檢查文件資料。梁則表示不會,因為「批唔批係銀行決定」,而他的工作只是負責收集文件,並確認他的角色僅為「中間嘅信箱」。
控方提及,梁撰寫的電郵標題中有「Chan Hoi Kong Haba」字眼,問梁為何加上陳的暱稱「Haba」。梁表示可能是因為陳的身份證上英文名字後有「Haba」,控方則補充陳的身份證英文名字並沒有「Haba」。梁聽罷表示不記得原因。
辯方:陳凱港簽署時表格是空白 其後有人填寫虛假資料
代表陳凱港的大律師霍健明盤問時提及,梁浩然和歐陽靖遠均沒有持地產代理牌照,而歐陽轉介按揭貸款申請個案予梁,是因為歐陽沒有牌照,但梁所屬的昇悅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則是持牌。梁確認。
在辯方盤問下,梁確認「冇睇過」從歐陽接收而來的申請文件,僅「左手交右手」地轉交給銀行,所以不會知道該些文件是否由陳凱港交給歐陽,也不會知道真偽。
辯方提到華僑財務的貸款申請表,陳凱港簽署的時候,是一份空白的申請表,其後由另一人所填寫的資料並非來自陳凱港口中,也沒有經陳凱港及其胞弟陳凱俊同意。梁表示不知道。
辯方指出,梁知道兩次借貸申請表所填寫的資料是虛假的,亦沒有經陳凱港同意及核實,特別是陳的職業和收入。梁否認。
辯方又指,最終提交予華僑的申請表上,6個陳凱港的簽署均是一模一樣,是因為有人用電腦複製該些簽名,而非由陳本人簽署。
辯方稱有「假文件」 代理人稱不知情
辯方又稱,貸款申請文件中含有「假文件」,而梁明知該些文件並非由「出眾資本」發出,也不是由陳凱港提供;此外,梁轉交予東亞銀行及華僑的申請表格中,有部份頁數缺少了,是因為梁抽起了該些頁數。惟梁對上述一概表示不知情。
辯方續指,貸款申請表上的供養人數、住宅狀況、居住年期和婚姻狀況等資料,「一係就填錯,一係就冇填」,質疑僱主和職業資料均是由梁填寫。梁則堅稱表格並非由他填寫。
辯方指,梁其實收過一份陳凱港的「出眾資本」股東協議,以及其匯豐及渣打銀行的月結單,也有人向梁提過陳凱港是一名警務人員,而他投資所得的款項會以「月薪」形式轉帳至其戶口。惟梁表示未聽聞過。辯方續指,陳與一間社企公司有聯繫,而該社企業務是售賣乾果和不同產品。梁表示不知道。
辯方:陳凱港同意給予45.1萬元酬勞 代理人銷毀文件因圖隱瞞其公司收取款項
辯方指在是次貸款申請中,銀行給予陳凱港45.1萬現金回贈,而陳同意把這筆錢回贈予「卓豐顧問有限公司」,再交給梁浩然、歐陽靖遠和一名張姓男子「分咗佢」,作為處理按揭貸款申請的酬勞。而梁是「卓豐」的董事兼股東,歐陽的太太亦與「卓豐」有關,張則是當初介紹陳凱港給歐陽的人。惟梁表示不認識張。
對於梁供稱在借貸申請完成一週後,會銷毀所有相關文件,辯方則提議此舉並非出於保障私隱考慮,而是因為梁不想他與歐陽和銀行職員馮兆麟之間的交流留下任何紀錄,亦希望隱瞞「卓豐」收取陳凱港的45.1萬元。梁不同意。
「大波man」石房有及「空姐牛肉飯」創辦人郭德英今日亦有到庭旁聽。
案件明日續審。
首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10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意圖誘使東亞銀行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東亞銀行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2,154.9萬元的貨款。
次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陳凱俊於11月至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誘使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480萬元的貨款。
案件編號:DCCC132/2022
版權: 禁止衍生
WS 2000 幾萬貸款交他人代填表… 繼續吹
2023年10月16日17:37
Gary C. 阿sir唔會俾假口供嘅
2023年10月16日17:05
戀慕 黑警講大話吹到咁啦垃圾
2023年10月16日16:39
小玩意 5毛andy 又潛水😂😂😂😂😂
2023年10月16日16:24
Francis Li 咁都得?祝棍好運, 睇下可唔可以判少一年半載?
2023年10月16日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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