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被告楊怡斯
(獨媒報導)2020年1月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發生爆炸,2月羅湖港鐵站亦被發現爆炸品並爆炸,事後 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目的為令醫護罷工及要求「封關」。在3月8日原定的尚德停車場爆炸計劃執行前,警方拘捕8人,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8名被告均不認罪,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第2日審訊。控方開案陳詞指,警署警長蔡偉強在明愛醫院急症室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來爆炸聲並冒煙,他隨即疏散在場市民及職員,最後用滅火筒撲熄廁格內的火種。另外,一名清潔工在羅湖站發現車廂內有環保袋,於是交給月台站長,站長見內有黑色物品連接電線及紅色閃燈,遂報警並將其放站長室外,惟警方未到場已爆炸。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除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獲保釋外,其餘6人還柙。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上述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涉虛報地址,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第八被告周皓文涉製造炸彈,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控方:警署警長在急症室聽到爆炸聲並冒煙、隨即疏散市民
本案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控方作出開案陳詞指,本案涉及3宗爆炸事件,其中兩宗已執行,另一宗則正計劃,但在計劃執行前一日,警方已拘捕被告。兩宗已執行的事件包括: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爆炸案,以及同年2月2日的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指,明愛醫院的爆炸案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2時20分發生,當時警署警長蔡偉強在明愛急症室等候求醫,期間聽到5米外男廁傳出爆炸聲,並有白煙冒出。蔡隨即疏散在場的10名市民及20名職員,最終無人受傷。蔡其後進入男廁的廁格查看,發現馬桶下有火及煙冒出,遂使用滅火筒撲熄火種。警方發現現場有一個黃黑色玻璃樽、電線及電池。
控方:清潔工發現車廂有環保袋並交站長、未待警方到場已爆炸
至於羅湖港鐵站的爆炸案,發生於2020年2月2日。於下午3時,羅湖站一名清潔工發現車廂內有一個大環保袋,於是交給月台站長。站長打開發現內有4x4吋的黑色物品,連接橙色電線及紅色閃燈,於是將物品放在站長室外,報警待警方到場處理,惟等待至3時53分,炸彈發生爆炸。警方檢查後發現,炸彈有電子火柴連接化學品、電路板及 SIM 卡。
本案尚未執行的事件,是被告計劃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即市民聚集悼念死者周梓樂的地點,放置炸彈。但警方在執行的前一天,即3月7日,已拘捕本案被告。
控方指,在兩宗爆炸事件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有人發帖文承認責任,其後又發文提出透過 Bitcoin 眾籌,以支持尚德停車場的爆炸計劃。
控方:被告用煎鍋製作炸彈
控方表示,就明愛醫院案,主要有4名被告牽涉其中。第一被告何卓為、第二被告李嘉濱及第三被告吳子樂負責製造炸彈;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製作遙控器。至案發日,李嘉濱負責擺放炸彈在現場,吳子樂負責利用 Telegram 機械程式啟動炸彈。
控方指,何卓為及李嘉濱分別於2019年6月及11月,租用大角咀宏創方的兩個單位,即503室及1008室。單位用作儲存爆炸品原材料、供被告製作及測試炸彈,以及討論計劃。警方翻查閉路電視,顯示李嘉濱於案發前兩天曾到日本城購買一個煎鍋、一個煲及6個玻璃瓶。控方指他利用上述用品製作爆炸品。片段亦顯示,同晚何卓為及李嘉濱到上述單位,手持煎鍋及爐從1008室離開,並前往何卓為所在的503室逗留4小時。控方指他們正準備爆炸裝置。
控方指,何卓為凌晨在 Telegram 向不知名人士稱:「煙彈,明天放」。他亦向用戶名為「珀斯光輝」的第七被告何培欣表示:「我聽晚都有行動」,對方問:「煙霧彈?」,何卓為回答:「可能炸埋」。何培欣表示:「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何卓為又指:「今晚煮完啦,一陣等人上嚟裝遙控」。何培欣回覆:「今次記得SIM card」、「入夠錢」。翌日張家俊向何卓為發送一張使用過的煎鍋照片,內有啡色糊狀物,旁邊亦有量杯、電子磅及電磁爐等。控方指糊狀物為煮好的炸彈。
控方:男被告李嘉濱負責將炸彈放明愛醫院
控方指,當日是由李嘉濱負責放置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他於1月27日凌晨12時半進入明愛,逗留4分鐘後離開。當時有一名叫「羅師父」的人做哨兵。辯方對於片中人是否李嘉濱有爭議。炸彈被放置後一個半小時,何卓為向何培欣私訊表示:「完成 等手足撳掣」,8分鐘後炸彈爆炸。
控方指稱,各被告在 Telegram 有一個無名的通訊群組,成員包括:何卓為(用戶名「五飛」)、李嘉濱(用戶名「一枝弓」)、吳子樂(用戶名「夠鐘改名」)、楊怡斯(用戶名「叉雞飯屌你老母」)及其他不知名人士。辯方對於用戶是否屬被告有爭議。
炸彈被放置後兩小時,何卓為在無名群組表示,「會唔會其實要好一段時間先煙到俾人發現」,吳子樂回答:「問題係個 bot 冇回我 boom」。何卓為表示:「試試去廁所㩒」、「去到嗰度㩒多次?」。控方指,「bot」代表 Telegram 的程式「BotFather」,負責製作遙控的張家俊,需要選擇一個密碼代號,從而引爆炸彈。炸彈被放置後4小時,何卓為向何培欣稱:「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回應:「Failure teache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ed」。
控方:事後「九十二籤」頻道發聲明指目的迫醫護罷工
凌晨4時,頻道「九十二籤」發聲明表示:「現乃香港生死存亡之秋,只有封關方可有效阻止更大量喪屍進城感染屠殺香港市民。林鄭港共政府仍一貫倔強、好勝作風,與民意反其道而行。我們已無法等待醫護界聲明之日期,亦無法等待那不知會否成功的罷工承諾。我們願意為我城染污雙手,以憐憫香港眾生之心行使公義之舉,迫使所有醫護離開工作崗位,杜絕大愛阻膠『神聖救命理論』。是你教我們和平示威無效,我們將先放置第一個煙霧彈,作為第一次警告,及後將會放置真正的炸彈。真正的武力。我等願向現在所有受阻的醫護及病人致歉,若今天不作出小犧牲,未來的犧牲將會更大。是次行動目的是要帶出一個信息:我們做得出,不想死就立即罷工。而下一步我們將會針對關口行動。珍惜生命,立即罷工,謝絕阻膠,封關急切,趕絕喪屍。」
翌日,吳子樂於無名群組問:「你哋覺得駛吾駛為明愛向醫護手足道歉,講返話 keep 住炸醫院其實只係俾壓力」。何卓為及楊怡斯均指毋須道歉。另外,事後李嘉濱曾在群組承認放炸彈,當時吳問:「點解羅師父會知明愛係我哋」,李回覆:「嗰日佢陪我去放 lor」。
警方於3月7日進行拘捕行動,並在涉案單位內發現煎鍋內有硝酸鉀及糖,控方指屬於製作炸彈的原材料,而糖則作為燃料。警方另在玻璃蓋上發現李嘉濱的指紋,亦在其電話內找到將炸彈放在廁格的照片。
控方指女被告楊怡斯將炸彈放羅湖站 並指或導致嚴重傷亡
控方表示,就羅湖站案,主要有5名被告牽涉其中,張家俊負責製作遙控器。於爆炸前的凌晨,何卓為及吳子樂一同離開涉案單位,當時吳攜有背包,兩人前往楓樹街男廁放下背包。控方指,兩人將背包內的炸彈放廁所予某人拾起,並交楊怡斯將炸彈放在羅湖站。於案發當日中午12時,閉路電視拍攝到楊怡斯從住所前往上水站,登上前往羅湖的列車,當時有一名男子同行,兩人於下午3時步出車廂。控方強調,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時月台人流很多,若非清潔工及時發現,「人命傷亡係幾咁嚴重」、「車廂係密閉式空間,爆炸威力絕對同開放式空間有分別」。
控方:頻道發聲明承認責任、提及「自己關口自己封」
控方發現,在楊怡斯放置炸彈後十多分鐘,何卓為問她:「safe?」,楊回答:「safe」,並指:「冇帶回鄉證依家走」。何隨後問:「boomed?」,楊表示:「聽唔到」。事隔兩小時,吳子樂草擬承認責任的聲明,並傳送在無名群組,李嘉濱曾修改。該聲明於爆炸發生後4小時被發布在「九十二籤」頻道。聲明內容如下:
「致大陸喪屍: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關口炸彈我說得出做得到。你們在暴政的默許下過來我城散播病菌,但你們應考慮清楚過關後能否活著回去?放炸彈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一個?兩個?或是更多,不管香港警察的佈防有多嚴密,我們都有不同方法放置。我衛我城,歡迎親身體驗炸彈威力。#自己關口自己封」
控方:被告提及事後分錢
控方亦發現,負責製作遙控的張家俊於無名群組稱:「一陣著返部鬼機 delete 晒啲 bot 先……又要買定一大堆 SIM卡 」。吳子樂則表示:「今次呢單都認咗」、「睇你想唔想特登領功係九十二籤做」及「咁到時眾籌啲人就好清楚俾緊錢咩人,是你教會我炸彈表達訴求有用的」。炸彈事件兩天後,李嘉濱在群組稱:「呢度嘅人,有家長俾咗利是大家」、「佢俾咗8封,你哋分」、「每封利是有700元」。有人表示:「咁不如將8份除開9份分」。
其後,張家俊在群組表示:「下次炸完同我講聲,我可以快啲 delete 成個 bot」。吳子樂則稱:「我打算搵一個真倉裝敏感嘢同煮嘢。10樓留位做 decoy 同埋擺安全嘢」。另一天,楊怡斯表示:「如果炸中旅車不如炸狗車」,但張家俊提醒:「大家暫時要 low profile 啲,班狗派咗隻鬼做嘢查緊嘢,我今日轉鬼機轉 account 再講」。
於2月7日,吳子樂在群組「支持警方執法」表示:「我地可以高調話要放蛋糕喺巴士、小巴,叫啲想罷又唔敢罷嘅香港人主動漏低各式各樣嘅背囊、紙袋、膠袋,咁樣會有好大嘅掩護,然後不定期放一個真嘅,炸爛啲座位,到時啲人就會以人身安全為由唔敢返工,陪醫護、運輸業接力」。吳亦稱:「仲要炸埋黨鐵」。吳其後草擬及在「九十二籤」頻道發聲明:「我們將於繁忙時間在各種公共交通工具放置炸彈,凡不罷工者將一律視為敵人對待」。
各人在群組討論下一次的炸彈計劃,吳子樂問:「btw 我哋仲有冇貨整遙控?」、「點都要放多次恐嚇」、「用返上次羅湖做法?一煙一爆」。
控方:依賴 Telegram 訊息證明串謀存在
控方解釋控罪的元素,以及控方需要證明的事項。控方表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當中,「訂明標的」指「基建設施、公用場所、公共運輸系統、國家或政府設施」。而在本案中,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因基建設施意指為公眾利益而提供服務的公有或者私有設施。至於羅湖港鐵站屬「公共運輸系統」,而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屬「公用場所」。
至於控罪中的「爆炸性裝置」,指具爆炸性或燃燒性的裝置,有能力導致死亡、身體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就「串謀」的元素,控方指需要證明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毋須證明協議最終有否實行。控方主要依賴各被告之間的 Telegram 訊息,以證明串謀的存在,而且各被告是有意圖達成協議,並意圖由被告本人或其地人將協議付諸實行。
就次被告李嘉濱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他向警方虛報所住單位,以避免其居住單位內的爆炸品原料被發現。就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企圖製造炸藥」罪,控方指警方在其家中搜出爆炸品原料。
控方未完成陳詞,案件下周一(28日)續審。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7人另被控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被指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梅芳街一單位。
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九龍灣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Sam 香港若果真係打杖,會有幾多人會死呢🤔
14小時前
low chai 證據確鑿,唔需班渣滓認吖,直送打靶場😡
4小時前
有術有道,上善若水 炸悼念市民,深藍
5小時前
Mr.M 20年後見
11小時前
Matt 港共放蚑蚑落黎播毒
1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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