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天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由於再生醫療的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三讀條文中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並規範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必須先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
在立法院卡關10幾年的「再生醫療法」,今天立法院完成三讀。衛生福利部表示,再生醫療法對於尚缺乏治療方法,或現有治療方式效果不佳的急重症病人,參與人體臨床試驗之外,先進國家莫不積極尋求解決之道,希望能夠透過「再生醫療」讓更多人有機會得以活命。
非醫療機不得執行 重罰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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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三讀通過的再生醫療法主要有3大爭議,是否需要人體試驗、異種細胞是否納管、胎兒權益把關。在人體試驗方面,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另針對免除人體試驗的條件,刪除對於有初步療效者,保留恩慈治療(病情危急或重大的病人,在國內無任何可替代藥品供治療,或經所有可使用的治療仍沒有反應、疾病復發),以及特管辦法已核准執行項目,才可免除人體試驗。
嚴禁胎兒成為細胞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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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異種細胞是否納管,之前立法討論再生醫療法草案時,曾考慮加入文字,不得利用「異種異體」細胞進行醫療行為。但考量異種細胞的未來性,此次通過的三讀條文並未將異種異體排除。
三讀條文中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文/邱玉珍、圖/巫俊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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