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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痛藥在台竟成「禁藥」? 網路違法下單最高可罰5,000萬,日本藥都不能買了嗎?

康健雜誌
更新於 09月02日06:38 • 發布於 09月02日06:38 • 出處/康健雜誌 文/梅緣緣 圖/photoAC
日止痛藥在台竟成「禁藥」? 網路違法下單最高可罰5,000萬,日本藥都不能買了嗎?

日本近期有免稅店在網站上販售藥品,經食藥署監控確認涉嫌違規廣告產品,在台也非核准藥品,民眾若購買被查,可能面臨嚴重罰則。為何國外藥入台卻成禁藥?如何購買才合法?

食藥署昨天(29日)在「食藥膨風廣告專區」公布,境外網站「KUWA免稅店」涉嫌在官網違規廣告產品,若民眾網購回台,恐因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變「禁藥」、違反《藥事法》規定而受罰。不過,該網站因IP位址在日本,政府單位目前尚無法封鎖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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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食藥署統計,去年與衛生局合作查獲網路違法販售藥品共計1,478件,網站數量為62個。這次經食藥署監控的境外KUWA免稅店,一口氣就有「日本皇漢堂LOXONIN強效退燒生理止痛藥」、「大正綜合感冒藥」、「EVE藍色QUICK頭痛藥」、「田邊三菱製藥克里美淨速崩錠」4項產品違規。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表示,因相關藥品未經核准輸入、產品外包裝沒有中文標示及藥品許可證字號,已經違反《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規定。

因此,假使民眾擅自從上述違法網站下單購買,進口回台時遭查,民眾恐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實際裁罰因涉及刑事責任,將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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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合法藥,為何在台成「禁藥」?

本次列入違規的「大正綜合感冒藥」、「EVE藍色QUICK頭痛藥」等,在日本藥妝店都很常見,為什麼在台會被認定為「禁藥」?

根據《藥事法》,禁藥是指藥品有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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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2.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日本皇漢堂LOXONIN強效退燒生理止痛藥」、「大正綜合感冒藥」、「EVE藍色QUICK頭痛藥」、「田邊三菱製藥克里美淨速崩錠」在台都沒有藥品許可證字號,符合上述第2個情況。

自己到日本當地買可以嗎?

消息一出,民眾難免擔心,自己到日本旅遊時,在當地購入這些藥品,也違法嗎?

在違法的「境外」網站下單購買,因涉及「輸入」行為,所以可能遭罰。但如果是自行在日本當地購買,並且自用、未販售,則沒有違反國內法規。

國外的藥品在台若沒有藥品許可證字號,若民眾是透過網路購買、非自行至當地購買自用,在台就屬於禁藥。圖片來源 / Pexels

因此,儘管「日本皇漢堂LOXONIN強效退燒生理止痛藥」、「大正綜合感冒藥」、「EVE藍色QUICK頭痛藥」、「田邊三菱製藥克里美淨速崩錠」在台都沒有藥品許可證字號,若民眾直接至日本購買返台,只要符合自用及攜帶數量規定,就可以攜帶回台。

不過,王德原還是呼籲,民眾應盡量避免在國外購入藥品,主因國外藥品未申請台灣藥品許可證,服用後若出現健康問題無法申請藥害救濟。建議民眾若有用藥需求,應盡速就醫或至藥局詢問藥事人員,勿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購買來路不明或未經許可的藥品。

民眾愛赴日買藥粧,注意數量免違規

到日本購買藥品或化粧品,務必要符合「數量限制」及「自用」等規定。數量限制部分,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修正規定:

西藥

1. 非處方藥每種最多12項(瓶、盒、罐、條、支),且合計不可以超過36項。

2. 處方藥沒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只能以2個月用量為限。若有攜帶處方箋,則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的用量,且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3. 購買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中藥

1. 中藥材每種攜帶最多只能1公斤,合計不可以超過12種。

2.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最多只能攜帶12瓶(盒),合計不超過36瓶(盒)。

3. 第1及第2點中藥材與中藥製品攜帶時,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使用量也不得超過3個月。

錠劑與膠囊狀食品

每種最多12項(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36項。

特定醫療器材

1. OK繃:合計不超過60片(個)。

2. 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

3. 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

4. 保險套:合計不超過60個。

5. 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

6. 隱形眼鏡:限制單一度數攜帶量不得超過60片,每人只能購買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

7. 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250片(個)。

8. 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

除中西相關藥品,各式化粧品管理新制也於今年7月上路,包含防曬、止汗劑等,雖不限攜帶數量,但須符合海關規定,也僅能自用。

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如果將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適用或轉用,可處1萬元~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食藥署、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衛福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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