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根據警隊條例,如果警員有理由相信需要逮捕的人,進入或置身在商場或私人屋苑等地方,管理人須容許警員自由進出,以便警員搜查,並不存在警方須事先取得任何人批准。他又引述高等法院審理中文大學禁制令的判辭,指出警員職責的一部份是採取需要的行動,維持安寧,防止罪案,保護財產免受刑事傷害,警方有廣泛的法定職責,對市民採取需要履行的責任,而警員進入私人地方,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是警方份內職責。
李家超指,如果任何人妨礙警員執行職務,可被控以襲擊或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或者襲擊、抗拒或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一經定罪,最高可判以半年或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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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落台,還有面做這位。累香港攪成這樣, 罪魁祸首!厚顏無恥。
2019年11月20日11:54
講一半唔講一半,攪到成班大陸佬同藍絲弱智以為真係可以隨時進入私人地方,所以讀書好重要。
2019年11月20日09:49
ki hong Lo 香港的地就沒有私人的地方。是對的!警方調查任可地方進入。曱甴屎仔!聽見末。
2019年11月20日08:52
Jovi 你做得出個名就讓你進,你自己都說要有一個逮捕的人先,你都不知道要抓誰,想進就進啊
2019年11月20日08:35
marrock 咁即係唔使立23條啦
2019年11月20日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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