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藝人官恩娜妹夫在二〇一四年於李璨琛自創品牌實高維億有限公司(Subcrew Limited)擔任董事期間,藉以公司名義接洽一宗涉款五百萬的生意後,卻用他個人經營的分銷公司銀行戶口收取費用,並向Subcrew另外兩名董事聲稱該筆生意酬勞為三十萬元,惟被告從未把相關款項存入Subcrew的銀行戶口內,卻盜取兩筆屬於Subcrew的二十萬元款項,訛稱為相關報酬。被告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兩項盜竊罪受審。
藝人李璨琛於二〇〇四年與被告陳鴻昌及另一友人張展鵬,共同創辦了時裝品牌Subcrew並擔任董事,被告主要的工作是負責對外接洽生意;其後他與妻子官恩沂(官恩娜胞妹)在李及張的同意下創立了泗海策略有限公司,以助Subcrew分銷服裝。
涉案的客戶公司代表陳日華作供時指,他於二〇一四年打算在香港推廣一個名為WEAR的時裝手機應用程式,故聯絡李璨琛洽談,期望Subcrew能代為推廣此程式。惟當時李正忙於演藝工作,因此請陳聯絡公司的另一名董事,即被告洽談相關的詳情,當中包括邀請一百名時裝界名人使用該應用程式宣傳,以及開設限時實體店等。雙方其後達成共識,陳向泗海策略有限公司支付五百萬元的費用,款項已包括整個推廣計畫的所有支出及酬勞,陳稱當時一直以為泗海是Subcrew用來收款的戶口公司,因為被告當時一直以Subcrew董事的身分與陳聯繫。
陳續指,他於一五年在社交媒體中看到Subcrew發出的聲明,指被告與其妻所營運的泗海一直以Subcrew的名義與不同單位接洽生意,並強調被告在外間一切與Subcrew有關的商業活動都並非另外兩位董事的決定。陳看到該聲明後聯絡李,並告知該宣傳計畫的詳情以及相關的五百萬元款項,惟李對此毫不知情。
而張展鵬昨供稱,被告於一四年七月曾主動向他及李提及有關的宣傳項目,並指完成項目後可得三十萬元報酬,即三名董事可每人均分十萬元。張於八月時收到一張十萬元的支票,他當時認為該宣傳項目已經完結,因此順理成章領取了十萬元作為酬勞,他指當時根本不知道被告沒有把陳所支付的五百萬元款項存入Subcrew的銀行戶口,否則他絕對不會簽收支票,他強調「如果係以Subcrew嘅名義去進行活動,所有相關既款項都一定要入番落Subcrew嘅戶口入面。」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七九五—二〇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