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過去為打擊淫業,曾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3A 「封閉與犯某些罪行有關的處所」,經法庭頒令將經營淫窟的處所作出封閉,期間,處所不能買賣、出租或作任何用途,而今次的「高鐘妹」賣淫案涉及酒店的出租房間,警方又會否引用有關法例封閉有關酒店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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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情況有別,他指警方搗破淫業處所大多是位處私人物業,物業擁有人有「絕對控制權」,而涉案的酒店並非將全部房間出租作為經營淫業,只是有部分房間經客人「租上租」予人經營淫窟,況且酒店為對尊重客人私隱,亦不會過問客人租房目的,情況就等同有人租用酒店房間作販毒吸毒用途一樣,酒店方面亦不能控制,而警方亦不會以一刀切的方法,將全部經營淫業的處所以「封閉令」處理淫業單位。
另外,有消息指,涉案的沙田民政事務助理專員林方達,暫被控一項「容許所管轄之處所用作賣淫活動」,相信他並無參與賣淫集團運作,對集團運作亦毫不知情,陸指警方仍就案件調查中,究竟他有否涉實際經營,或以其他方式得益,尚待警方調查,若證實有份參與,警方會修訂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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