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在電影或專題紀錄片,相信絕少會看到有新聞媒體直播美國CIA(中央情報局)如何搜證;相同的英國官方情報機關MI5及MI6(軍情五處及軍情六處)又何曾讓傳媒全程報道他們入屋搜尋證據過程?政壇高人直指香港真的很奇葩,日前涉嫌觸犯國安法例和詐騙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被國安處警務人員帶返其媒體集團辦公大樓蒐證,不僅被他們的記者全程直播,記者還反過來只許警方在某範圍內取證,理由是維護「新聞自由」,敢問戴罪之身的黎智英為何可享有特權凌駕法律?連國安處蒐證也要受其規限?
黎智英因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而被捕,與「新聞自由」根本沒關係,與《蘋果日報》的編採、出版工作完全無關。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向傳媒交代時清楚表明,案件關乎一班傳媒高層利用外國戶口在財政上支持「要求外國或部分國際組織制裁香港」的團夥,而這團夥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依然積極運作,這團夥正是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人運作的「我要攬炒」平台。另外,黎智英和壹傳媒更牽涉詐騙罪,涉嫌用欺詐手段騙取以低價租用其將軍澳集團辦公大樓。這樣又跟「新聞自由」何干?
以外國的標準來說,國安處大概跟中情局、英國軍情五處及軍情六處差不多,搜證時竟然要讓記者在現場做直播?更離譜的是國安處人員搜證時處處設限,一時作出言語挑釁,一時又不許警方在某範圍進行搜查。據報辦公大樓總樓面有共六萬多平方公尺,每層面積粗略估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究竟當日大樓內的壹傳媒憑甚麼去判斷有關罪證只會在某一個「特定範圍」出現而非其他?他們有甚麼權力提出限制?就算他們有保障「新聞自由」的權利,但會否成為掩飾罪證的保護傘?
香港,從來都是法治之都,沒有地方、組織或公司可以成為法外之地,亦沒有人包括政客、傳媒老闆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因為黎智英的身分、地位而不能拘捕他,或者因為他的辦公室在《壹傳媒》總部就不能搜查,那麼黎智英以至《壹傳媒》,豈非有了其他市民、組織都沒有的特權?
說到黎智英本人,可謂在「勾結外力」上往績纍纍,本身持有英國護照的黎智英,自去年黑暴運動以來,一直利用旗下報章煽動抗爭,自己又親身飛到美國「拜會」美國副總統彭斯和其他政要,還當眾揚言自己會「為美國而戰」,今日他因為涉嫌資助「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組織而被捕,正正因為他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未肯「收手」,是罪有應得,不能「甩鍋」!
原姿晴(前傳媒人,現任職顧問)
Ha 呢個作者所說的冇錯,講出整件事嘅重點。
2020年08月13日02:00
人生若只如初見 你收皮啦八婆
2020年08月13日01:48
l love HK Jimmy Lai this devil traitor cunning fox CIA puppet of terror sponsoring state of evil cult America must be taken to stand trial in China for trying to cause more damage to HK alao China with foreign forces
Support to postpone Election for a year
Support National Security Law
Support to have all wicked devil students leaders & others to stand trial in China
Support Hong Kong Police
2020年08月13日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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