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付家庭經濟問題,父母都要出外工作,因此不少家庭會選擇聘請外傭照顧年幼子女。聘用外傭幫忙時,僱主需安排好住宿,然而現時香港人愈住愈細,究竟細單位可以聘請外傭嗎?可以安排外傭在外面留宿嗎?
根據勞工處的《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僱主須為她免費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不適當住宿安排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供外傭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外傭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住一房間。
除此之外,僱主在聘用外傭時,須按入境事務處的要求與傭工簽訂一份標準僱傭合約,當中規定外傭須於僱主訂明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因此就算屋企空間有限,安排外傭在外面留宿是不可以的。
事實上,關於住宿方面向來備受爭議,因為勞工處對合適住宿定義並不清晰,外傭訓廳、廚房是很常見的安排,但值得留意的是,由於沒有其私人空間,僱主有機會違犯僱傭合約的要求。
無論是怎樣安排都好,傭主在聘請時需清楚說明讓外傭知道真實情況,以便她們考慮是否就職。不過外傭一直求過於供,如果傭主安排的住宿不符合她們的期望,相信會比較難聘請。
處理好住宿方面,僱主都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才可以聘請外傭,包括必須是香港居民、持有不少於每個月$1.5萬的家庭入息或款額相若的資產,以防止一些入息不足或沒有穩定收入的家庭聘請外傭,這個最低收入限額一般會隨著工人姐姐的薪金變動而調整。
那公屋租戶都可以聘請外傭嗎?是可以的,但除了要符合入息要求,亦需要提交房署租約副本的第1至4頁、地址證明副本,以及需先獲得屋邨辦事處書面批准。
申請方法如下,申請者填妥「海外家庭傭工暫准居住」申請書,連同僱傭合約及外傭旅遊證件副本,交到所屬屋邨辦事處或透過房委會的電子服務網頁遞交申請。
房委核實資格後會發出一份「原則上批准書」,其後租戶向入境事務處辦理聘請外傭手續。在外傭到任一個月內,租戶須向辦事處提交僱傭合約及外傭身份證明文件,以便署方正式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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