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大批人士往理大外圍聲援,結果被指參與暴動。其中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罪成,分別判囚50及56個月。他們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上訴庭去年12月開庭後,今日(5日)頒判詞,裁定一人上訴得直,原因是拘捕警員供詞跟錄像片段間,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
兩名上訴人為女義務急救員林阡晴(案發時 23 歲,學生)及男子廖康良(20 歲,學生)。兩人均被控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廖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兩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林被判囚56個月,廖則被判囚50月。兩人提上訴,廖獲判得直,兩罪定罪及刑罰擱置;林上訴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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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訴人廖康良,控方案情指,警員見到上訴人由彌敦道經逸東十字路口跑入甘肅街,上前追截,結果拘捕了上訴人。警員在其背包檢獲一把木柄手鎚。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在重複觀看相關的新聞錄像片段後,認為拘捕上訴人的警員的證供,與片段所顯示的影像出入。警員聲稱上訴人是最後一個跑入甘肅街被捕的人,但片段清楚顯示還有「另一人」在甘肅街卓悦門口被捕。原審法官在接納警員證供時,並未充分考慮證供與沒有爭議的錄像片段所顯示的情況,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方指,控方在裁決前同意上訴人不應就此此控罪被定罪,原審法官卻執意裁定他罪成。上訴庭亦指,原審最後陳詞階段,終審法院已就此控罪的相關條文作出最終詮釋,但原審法官卻忽略了控方陳詞,其有罪裁定是明顯錯誤的。因此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案件編號:CACC 1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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