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隊任職33年的「老差骨」,退休後申請入住葵涌石籬二邨公屋單位獲批。至去年房署抽查,發覺他在1989年曾跟前妻在黃大仙買樓,他擁有一半業權,遂着令他遷出。這名前警員不服決定,向房署上訴委員會上訴,卻遭駁回。他不服判決,上周五(21日)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在申請書指,離婚後已把黃大仙單位轉讓予前妻。雖然轉讓物業程序未完成,但自己已沒有物業的實益權益,認為房署決定不合理,要求法庭撤銷決定。
申請人是林江石,居於葵涌石籬二邨石禧樓一單位。建議答辯人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7A條成立的上訴委員會 (房屋)。申請書指,申請人現年66歲,1980年加入警隊,2014年3月退休。退休前,他居住在警察宿舍;退休後,他搬離宿舍,申請4人公共房屋。2017年6月,他獲分配石籬二邨單位,他同意,並簽署「入住公共房屋聲明」。至2023年10月,他再簽署「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
據申請書指,2024年5月,房屋署抽查之下,指稱申請人在1989年曾跟另一人以聯權擁有的方式,購買九龍竹園翠鳳街翠鳳樓一單位,申請人擁有一半業權。同月,申請人在警誡會面表示,上述單位是申請人跟當時的妻子所買。1996年,兩人離婚,據法庭判決,單位完全轉讓予前妻。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前妻完成轉讓物業程序,惟前妻持續無視。同年7月,房署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就決定提上訴,遭上訴委員會駁回,指他沒披露翠鳳樓單位業權。
申請書續指,雖然轉讓程序沒有執行,惟自1996年跟前妻離婚後,申請人便再沒擁有物業的實益權益。申請方提出多項司法覆核理據,指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合法,誤解或誤用房署政策;沒行使酌情決定權,沒有合理理由剝奪申請人租住公共房屋的權利,屬不合理及或違憲;上訴委員會沒有給予充分理由,拒絕接納申請人的上訴理由,程序上有不當。申請人要求法庭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交回上訴委員會重新審視。
案件編號:HCAL47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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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假離婚然後申請公屋🤔
1天前
睇好後市 呢隻🐕咁有錢,住私樓啦😎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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