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懲教助理、一名囚犯及兩名釋囚,控告5人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縱容涉案囚犯在塘福懲教所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並為該名囚犯把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其中兩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囚,餘下3名被告經審訊後,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楊敬倫(46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及劉燕俊(32歲),囚犯,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劉燕俊與釋囚張銳明(40歲),另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另外,李浩維,二級懲教助理;林翰祺,釋囚,早前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6個月。
用手提電話可參與非法活動或越獄
法官表示,將未經授權物品帶進監獄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引進手提電話則屬極度嚴重情況,有可能讓囚犯在獄中繼續進行犯罪不法行為,並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各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控方在審訊時亦曾指出,囚犯嚴禁在監獄內使用手提電話。如囚犯不受管制以手提電話接觸外界,則可參與非法活動或計劃越獄,威脅監獄保安及破壞公眾安全。
塘福懲教所搜出未經授權物品
本案源於懲教署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經調查後於2020年10月23日,從塘福懲教所囚犯劉燕俊搜出一部手提電話、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及不屬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等未經授權物品。案發時,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是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人員,在李浩維等二級懲教助理協助下,監管囚犯的紀律及活動。囚犯劉燕俊及案發時已獲釋的張銳明及林翰祺,曾於不同時段被派到組內工作。
為囚犯購買電話卡及香煙
案情透露,囚犯劉燕俊曾於2020年7月要求楊敬倫將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帶進懲教所給他。楊敬倫一直縱容劉燕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而且從來沒有向上司報告。廉署採取執法行動前一晚,楊敬倫更致電電訊公司,協助劉燕俊改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廉署調查又發現,李浩維和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是一個手提電話通訊群組的成員。3人曾多次互發訊息,當中提及劉燕俊曾多次指示林翰祺替其手提電儲值卡帳戶增值,以及提醒李浩維為他購買並非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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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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