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陳旭受賄案,周三(30日)由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87萬港元),沒收其扣押在辦案機關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陳旭在2016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通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822萬元(約897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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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陳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他依法從輕處罰。但他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部分,則對他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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