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今(24日)刊憲生效。特區政府亦因應新例頒布展示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就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處置,規定要求任何人不得隨意處置或丟棄,須統一交回全港18區指定地點的回收點,由政府作統一處置。
行政長官根據《條例》第3(1)、3(2A)及3(2B)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今日已刊憲。該規定明確規範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禮儀及收回處置等。就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與國旗及國徽一樣,即是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政府統一處理。市民或團體如欲交回大量或巨型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可預先致電有關社區會堂/中心以另作安排。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規定條文如下,一.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理。二.凡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於某活動中使用,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把經使用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收回保存或重用。就經使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理。
全港18區均有一個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設有回收點,以中西區為例,回收點設於堅尼地城社區綜合大樓(地下接待處),市民或團體可在相關辦事處的指定時間交回。但若涉及大型國旗國徽,市民及團體可先致電中心預約安排。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