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有報道指出有藥房出售新冠口服藥物,衞生署發言人今日(30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現時由兩間藥物製造商,即輝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供應本港的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及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目前,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批准註冊用作治療新冠病毒病的口服藥物只有上述兩款。
發言人強調,現時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病人亦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有關藥物,零售藥房不能向供應商採購以及向市民銷售有關口服藥物。管理局考慮到使用該兩款註冊新冠口服藥物時,需注意有關病人是否適用,以及相關禁忌和可能出現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於註冊條件加入上述特設限制。
發言人重申,兩款新冠口服抗病毒藥物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第1部附表3毒藥,即處方藥物。任何人士非法管有及在沒有醫生處方情況下售賣第1部附表3毒藥,以及非法管有及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即屬違法,每項罪行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有既定機制監察市場上銷售的藥劑製品,並會透過不同的渠道收集情報。因應相關傳媒報道,衞生署已積極跟進,並加強相關監管措施及巡查。一般而言,當衞生署發現有人涉嫌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會即時展開調查,有需要時會與其他執法部門展開聯合行動。如衞生署和其他執法部門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必定會依法處理。衞生署和其他執法部門會繼續加強巡查和執法,以保障公眾健康。
發言人亦提醒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成分或來歷不明的產品。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
根據《條例》,藥劑製品必須符合安全、效能及素質標準,並獲得管理局批准註冊,方可在香港銷售或分銷。管理局在註冊申請人提交申請及所要求的有關文件資料後,會按既定程序及要求審批藥劑製品的註冊申請,及可在批准註冊時施加條件限制。所有已註冊的藥劑製品於包裝上須附有香港註冊編號,格式為「HK-XXXXX」。但《條例》容許註冊醫生可以為治療特定病人或進行臨牀試驗而進口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供管有及使用。《條例》亦訂明,持有獲管理局發出有效牌照的藥物批發商才可以經營藥劑製品的進口或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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