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2022 年 9 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他被警方落案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交替的「阻礙公職人員」罪,周一(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罪罪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拒絕接納陳的證供,指並非他當時的真實信念,梁亦接納警員有合理理由截查陳,又指案發時警員已道出身份,達到陳發問目的,惟陳仍繼續詢問,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梁以 7 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陳於傳媒界的背景和貢獻,酌情扣減 2 天。辯方申保釋候上訴獲批准,期間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 2 天到警署報到。
官拒納陳朗昇證供
並指陳「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截查警員供稱收到情報指業主大會期間或會發生混亂,當時陳與另一人並肩而行,前往旺角麥花臣場館方向,認為警員有合理目的截查他們。裁判官同意控方所指,便衣警員可視乎工作需要,不一定需要配戴委任證。
就控方質疑現場 4 名警員的證供有出入,梁認為警員接觸陳的時候有先有後,於不同時段觀察,即使情節有分歧,但並不重大,或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性,裁定 4 名警員的證供均清晰可靠,接納他們的證供。
至於陳朗昇稱因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曾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擔心資料再遭外泄而問清截查警員身份。梁指,陳於盤問時表示要先了解截查警的身份,惟他及後又指截查警最終沒提供姓名和編號,但他仍打算出示身份證,可見其證供前後轉變。
梁指,本案現場與 2019 年情況不同,當時亦無人進行直播、沒直播工具,認為看不到陳有基礎擔心其個人資料會遭外泄。梁拒絕接納陳的證供,認為其供詞並非當時的真實信念。
梁又指,陳朗昇供稱長年從事警察新聞,加上其傳媒經驗豐富,案發時截查警員已道出身份,達到他的發問目的,惟他仍繼續詢問。梁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考慮其提問過程及態度等,認為陳唯一目的是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故裁定他「阻差辦公」罪罪成。
**求情:非預謀或處心積慮行事
非同類案最嚴重**
辯方求情指,本案對警員的阻撓只涉及無出示身份證,陳沒有對警員造成實際傷害或逃走,案件亦不涉黑社會、打鬥或販毒等情況,強調本案於同類案件中並非嚴重。辯方指,陳沒有預謀或處心積慮行事,其行為僅屬短時間的即時反應。
辯方續指,陳朗昇有良好背景,已婚及有穩定工作,任職記者及為記協主席,強調他沒有重犯機會,本案屬單一事件。
**劉慧卿求情信:
陳致力捍衛言論新聞自由**
辯方呈上前立法會議員、前記協主席劉慧卿的求情信,指陳擔任前線記者逾 20 年,致力捍衛本港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另提到陳朗昇曾獲頒中大新聞獎、獲路透社學人計劃赴笈牛津大學進修。聖公會主教長陳謳明大主教則在信中,讚揚陳對不同牧區的侍奉工作有貢獻。
辯方強調,陳定期到大學作講座,並透過與外地交流,將海外新聞採訪經驗帶返香港,貢獻社會。辯方續引述涉及社會運動的「阻差辦公」案例指,情節更嚴重的案件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期望法庭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讀出陳朗昇求情信
稱至今對警隊無怨恨**
辯方最後指,期望法庭批准陳希望就案件陳情。梁關注,陳有律師代表下親自發言,對他是否有利,認為辯方應先知悉其陳述內容。
經短暫休庭後,辯方表示可由大律師講述陳親撰的求情信,當中提到陳認為採訪警隊的新聞,充滿挑戰和甚有意義。他於 2014 年兩傘運動參與街頭採訪,曾被警員推倒和遭胡椒噴劑噴中,事後獲助理處長級警務人員私下道歉;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遭警員公開身份證資料。
辯方指,陳至今對警隊亦無怨恨,邀請法庭考慮案件整體嚴重性及其個人背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官:未見悔意以判囚 7 天量刑
考慮貢獻酌情扣減**
梁判刑時指,案例指出同類罪行需要有阻嚇性判刑,考慮本案背景、陳的行為和所造成的阻撓,即使本案不涉社會運動,但判刑應反映香港公眾守規守秩序的可貴。
梁指,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加上求情信中未見陳有悔意,餘下選項只餘下短期監禁,遂以 7 天監禁為量刑起點,指考慮陳於傳媒界的背景和貢獻,酌情扣減 2 天,最後判囚 5 天。
辯方隨則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梁批准陳朗昇以 3 萬元現金擔保,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每周兩天到警署報到。
審訊時 警供稱陳情緒激動
陳供稱望問清楚警資料「有差池可投訴」
案件於 2023 年 5 月開審,案發時截查陳朗昇的便衣警員供稱,收到情報指有人鼓吹媒體和居民到場表達不滿和訴求,評估或會發生混亂。當時見陳與同行男子打斜過馬路,被告以手按著斜孭袋,認為他們或打算示威,故將他們截停。
警員指,將陳截停後多次表露身分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惟陳情緒激動未有依從。同隊警員及後到場,要求陳退後和冷靜,期間有出示委任證,同時有警員警告陳冷靜。陳未有理會,最終遭警員壓向牆邊拘捕,警員認為他有逃走意圖,反手鎖上手扣。
陳朗昇在案件表證成立後出庭作供,指截查警兩度「好快咁」拿出卡套,但無回應其提問,及後多名警員走近,截查警亦無再要求他盡快出示身份證。陳解釋,因自己曾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故希望問清楚截查警員的資料,「如果中間有咩差池,我都可以根據我問嘅資料跟進投訴。」
陳被控阻差辦公
42 歲被告陳朗昇,否認「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及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9 月 7 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 26781;及阻礙她執行公務。
《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6 個月。
WKCC33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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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66 個官都幾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判案
繼續說好香港故事
2023年09月25日10:26
天涯孤客 ““便衣警員可視乎工作需要,不一定需要配戴委任證。””
所以警察叔叔就好方便咁四圍去搵小朋友玩叔叔抱抱
2023年09月25日10:44
kiloM(._.)LuNlUn 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 分及出示委任證。 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 其身分。
2023年09月25日10:45
Vic 車死人罰3000
2023年09月25日10:46
Michael 叫佢出示委任證, 唔俾
自稱警察就話你阻差辦公
香港法官果然一流水平, 美麗新香港
2023年09月25日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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