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能源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豐煤礦去年6月1日發生較大水害事故,造成8人受困,其中5人獲救脫險,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708.58萬元(人民幣,下同,約767萬港元)。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周四(23日)發布調查報告,建議對19名相關責任人員追責問責,對華豐煤礦處罰款160萬元(約173萬港元)。
報告指,華豐煤礦的「11106切眼掘進工作面」頂板出現漏水,用錨桿鑽機施工1號探水孔後冒水,因現場無疏水管,用物品堵住,最終情況持續惡化,礦洞內水量變大,造成人員受困。事故直接原因是華豐煤礦未依規定進行探放水,未探明相關區域的積水狀況,又無及時撤出受困作業人員,積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後瞬間湧入工作面,造成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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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對華豐煤礦礦長、黨委書記、安全總監、生產副礦長、掘進副礦長、總工程師等10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罰款、吊銷相關資格等處罰措施;對新礦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副總經理、安全總監、總工程師等6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當局另對山東能源生產技術中心副主任給予組織處理;對泰安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副縣級幹部、科長等2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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