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6 日,職工盟屬會「建築地盤職工總會」,於金鐘海富天橋設「金鐘和你 Lunch 之攞物資」街站,派發口罩等防疫物資。4 人、包括工會幹事林小薇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案件周五(23 日)在區域法院(暫代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按政府指引,「傳揚防疫技巧」屬獲豁免群組聚集;控方認為,指引只適用於一般情況,「唔係單憑有口罩嘅發放就必然獲得豁免」,如當日大部分舉措不是派防疫物資、便不獲豁免。辯方則強調,涉案街站當日主軸確實為防疫,而法例並無列明街站不可觸及其他訊息,「例如佢哋有政治身分,但佢哋做嘅嘢有助於防疫」,即構成「合理辯解」。
辯方又指,言論自由屬另一「合理辯解」,希望法庭考慮限聚令僅容許 4 人聚集是否過嚴。裁判官王證瑜連番質疑,「你 4 個人都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咁限制喺邊呢?喺防疫嘅 context(情況)入面,政府都容許有呢啲自由」。案件將於 7 月 26 日裁決。
辯方:截圖顯示街站曾派物資
控、辯雙方均採納已呈遞法庭的書面陳詞。裁判官王證瑜詢問,控方是否同意涉案街站曾派口罩。控方指「喺錄影片段睇唔到」,又指雖然片中有人發言提及現場有防疫物資如 1.5 米尺、搓手液,但不同意被告曾派發上述物資。
辯方則指,錄影片段截圖顯示現場曾派發口罩,有市民手持口罩及防疫單張,亦有街站成員手持酒精搓手液、散落各處派發,為「鐵一般的事實」。
控方:並非派物資即獲豁免
裁判官關注,政府就豁免群組的指引訂明,為「傳揚防疫技巧而進行的聚集」可獲豁免,如法庭裁定涉案街站曾派防疫物資,是否即等於它獲法例豁免。
控方認為,指引只適用於一般情況,「唔係單憑有口罩嘅發放就必然獲得豁免」,須視乎不同案件的情況,如當日大部分舉措不是派防疫物資、便不獲豁免。
辯方:街站主軸為防疫、符合立法原意
辯方不反對控方有關分析,並強調涉案街站的主軸確實為防疫,必然符合立法者「傳揚防疫技巧」的原意。辯方又指「呢條條例冇經立法會審議,政府就係個立法者 … 政府嘅指引係非常重要 」,邀請法庭給予指引「十足比重」。
辯方續指,法例上無列明僅主軸為防疫的群組才可獲豁免,即使街站傳達了其他訊息,「例如佢哋有政治身分,但佢哋做嘅嘢有助於防疫」,即構成「合理辯解」。
官質疑言論自由非合理辯解
「4 個人都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
辯方書面陳詞提及,本案另一項「合理辯解」為言論自由;裁判官連番質問,「你 4 個人都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咁(限聚令)限制喺邊呢? … 咁你咪 4 個人一組 … 喺防疫嘅context(情況)入面,政府都容許有呢啲自由。」
辯方回應指,限聚令必然限制自由,當疫情放緩,街站參與者又有足夠措施減低疫情傳播,法庭應考慮政府僅容許「 4 人聚集」的「相稱性」,即會否過分嚴厲。裁判官則指,限聚令必然導致某些自由受限,「除非你話直情限聚令本身就違憲嘅」,否則 4 人限聚令已符合「相稱性」。案件押後至 7 月 26 日裁決。
同案 6 被告認罪罰款
本案 4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曾浩源(案發時 43 歲)、翁家文(案發時 46 歲)、黃俊宇(案發時 22 歲)及林小薇(現年 28 歲)。4 人被控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6 日約 12 時 16 分至 14 時 20 分,在金鐘海富中心與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同案另 6 人,何天忻(25 歲)、黃百勤(33 歲)、王宇來(43 歲)、黃樂文(41 歲)、蔡達俊(28 歲)及劉永森(37 歲)早前已繳交 4,000 至 4,500 元罰款。
ESFS500009/2020、ESFS500013/2020、ESFS500015/2020、ESS5005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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