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一名男子涉嫌周四(12月12日)在國民黨台南後壁黨部放置疑似爆裂品,警方鎖定疑犯後進行圍捕,在今天凌晨發動三次進攻,開 100 多槍和發射催淚彈,有關疑犯中 4 槍後竟不死被警方拘捕。
綜合台灣傳媒報道,中槍被捕男子姓吳,年近 50 歲,他在上周四(12日)徒步前往國民黨台南市後壁區黨部大門旁,放置疑似爆裂物,內有電線、疑似晶片轉接器、液體及粉末等。他其後再徒步離開,刑事警察局防爆小組後接報到場移除。警方當時初步調查後,疑似爆裂物有 2 罐不明液體,另有 1 個玻璃盒,盒內也有不明液體,液體尚待化驗。
警先請疑犯家人到場勸說 對峙 10 小時後攻堅
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案件,檢察人員及警方當天晚上就已鎖定涉案男子,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聯同高雄市保安警察局特勤中隊警員,昨晚趕往疑犯所住的高雄市苓雅區永樂街一幢大廈的四樓一個單位。警方先請吳姓男子家人到場,想藉談判讓他投降。
台南地檢署發言人林仲斌表示,有關談判不如預期,雙方對峙近 10 個小時後,警方才發動攻堅。
類似本港警隊衝鋒隊的特勤警員,今天清晨 4 時許發動第一輪攻堅,警方先開火 40 多槍,期間擊破疑犯藏匿單位的玻璃窗,再投放催淚彈,警方以擴音器對疑犯喊話要求投降開門,但屋內都沒有動靜。
特勤警員再於清晨 5 時許發動第 2 波攻堅,開 30 多槍並再發射催淚彈,令在現場附近戒備的其他警員及記者被波及,鼻涕眼淚直流。警方進攻期間,疑犯駁火反擊,沒有棄械投降,還一度揚言要同歸於盡。到再近 7 時,警方發動第三波進攻,疑犯中彈,警員破門攻入。行動中總計開槍 105 發。
台南巿警察局長周幼偉講述案情時,指現場情況一度非常危急︰ 「(疑犯)拿著遙控器,他要跟我們同歸於盡。那個時間得緊迫,而且他手上有拿支槍,另外一隻手拿著遙控器。在房間裡面就丟了一個酒瓶裡面的東西,有那個火藥的味道,我們就立刻撤出來。再進去第二次,就衝上去這樣。」
疑犯身中 4 槍,分別是腋下各 1 槍,頸部 1 槍,以及臀部 1 槍。他現時在高雄醫學大學治療中,目前所知他無生命危險。而犯案動機及爆裂物細節待了解。
台灣傳媒報道,疑犯本身登記戶籍在新北市,與警方駁火的單位是疑犯向友人借住,疑犯曾服兵役以及有相關專業背景,至於置放疑似爆裂品的動機、如何製作等尚待調查。警方其後在屋內檢獲一支改造手槍,並發現 7 瓶化學原料,疑似可製成爆炸威力強大的「三過氧化三丙酮」(即 TATP),重約 1 公斤。
另外在高雄鹽埕立體停車場找到疑犯汽車,車內有多箱零件,警方指是製造引爆用的「電發火頭」零件,疑與放置國民黨台南後壁黨部的爆裂物所使用的零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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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 死曱甴仲唔告去聯合國
2019年12月15日06:36
珊 有什麼好比的?知道他這些炸彈的威力一引爆會死多少人嗎?有腦袋的人都知道香港警察面對殺傷力沒這麼大的學生往死裡打就算了,對於已被拘捕無抵抗能力的人也是拼命打,還帶回警署虐待,這才是讓大家詬病的地方,這才是被稱作警暴的主要原因,這才是重點好嗎?警察有拘捕權,但無行刑權,也無虐待犯人的權力,拘捕後應該由法院判刑。新聞裡稱呼他為疑犯,是指在國民黨黨部放炸藥這點是疑犯,但當拘捕時發現他身上有槍又有炸藥要引爆,火力強大,本來就是違法該被逮捕,警察當然要用更多的武器去盡快逮捕他。跟香港警察最大不同的地方就是,如果疑犯在警方上門時,他馬上配合回警察局協助調查或自首,疑犯不會被警察私刑,發現是兇手的話警察也是逮捕他然後讓法院決定該有的懲罰,而且臺灣警察用槍有守則的,守則不是一槍解決犯人性命,就算對不需要開槍的犯人,用警棍也不會直接打頭,最不同的就是,如果違法或違規警察也要被法律規範受懲處。才不是像香港警察那樣要置人於死地,虐待犯人,無法無天,也不會被懲罰
2019年12月14日18:06
OC 如果俾台灣警察來香港理大,咁多汽油彈同武器,咪要開一萬槍。蔡總統你管下啲台警喇。
2019年12月14日14:57
wayne 台灣開百幾槍,香港開一槍比人話警暴
2019年12月14日14:35
LuLuLu 炸彈 警察的反应
台灣 香港
民主 人權
雙重標準
各位睇直D la 承認事實吧!
2019年12月14日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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