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六月四日在銅鑼灣帶走 23 人、拘一人。有傳媒報道,當日警員要求一名被截查市民解鎖手機,並查看手機內容。「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今日(15日)發表《六四事件34周年報告》(報告),指警方當日行動違反法律及國際標準,並引上訴庭《岑永根案》,質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內容的權力,只適用於被捕人士,不包括截查者,認為相關行動並不合法。《集誌社》曾三度向警方查詢,解鎖及查看市民電話的法理依據,警方表示,行動會按實際情況,依法處理,沒有進一步補充。
六四事件 34 周年,警方在銅鑼灣截查多名市民,帶走 23 人、拘捕一人,部分被帶走者身穿六四衣物。根據《有線新聞》報道,當日維園附近,一名在場拍照的市民被警方截查,警員要求他解鎖電話,該名市民稱,警員隨後查看其電話內的媒體,及瀏覽電話的網站和訊息。
翻查資料,2014年,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參與7.1遊行,涉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被捕,其後岑指警方在未得法庭搜令下,沒收他三部手提電話,並查閱電話內的資料,提出司法覆核(岑永根案)。
2017年岑獲判勝訴,法庭裁定,警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搜查被捕者手機內容。2020年,上訴庭裁定警方上訴得直,但警方只可在拘捕後,而申請手令不合理可行時,方可不申請手令而搜查市民的手機,以察看與罪行調查相關的資料。
報告:查看手機內容 不包括被截查市民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今日( 15日) 發表《報告》,提到除非警方持有法庭搜查令,否則無權查閱市民的手機內容,市民亦無義務解鎖手機。《報告》引岑永根案,指警方無權強迫市民提供手機密碼,雖然警方在特殊情況下,假設手機無上鎖,可在無法庭命令下查看其手機內容,但權力只適用於被捕人士,不包括被截查、然後放走的市民。
《報告》指,警方近年使用的策略,是聲稱懷疑市民身上的手機是贓物,因此要求市民解鎖證明手機屬於自己,但警方通常無法提出證據,基於無罪假定,市民無義務自證無辜,故質疑警員當日要求市民解鎖及查看其手機內容,屬不合法。
翻查《警隊條例》,警員如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可截查該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查究該人是否涉及罪行。《條例》亦指明,如警員認為有必要,可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及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如警員懷疑任何物件內,可尋獲偷竊或非法得來的東西,亦可作截查及扣留。
《集誌社》在 6 月 9 日向警方查詢,要求截查市民解鎖電話和查詢電話資料,是基於什麼法理依據、指引,以及是次查看市民電話內容,有否違反法庭判決的原則。6 月 10 日警方回覆指,警方採取任何行動,會按實際情況,依法處理。6 月 14 日記者再追問,警員可否要求截查市民解鎖電話和察看電話內資訊,有何指引和限制,警方當日回覆指「警方已就事件回應傳媒提問,現階段沒有進一步補充。」
今日,《集誌社》就《報告》的內容和指控,向警方查詢,亦再次問及《報告》中對解鎖電話指控,有何回應。警方表示,會依法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在採取任何行動時,會按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另外,《報告》根據傳媒報道統計指出,當日至少有 12 人所受的截查是不合理、缺乏法律基礎。《報告》引用《警隊條例》第 54 條,警方可截查懷疑有違法意圖者,但高等法院在 2009 年的《王子鑫案》、去年的《韋秋盈案》,指警方不可任意截查市民,使用此權力時,其對受查人行動可疑的判斷「必須有某些客觀的事實為根據」。
鄧炳強曾指拿著蠟燭和紙張,有機會被人騎劫
上周六,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港台節目《星期六問責》上表示,在一些「特別日子」,有人死心不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他強調,不可單看為何有人拿著蠟燭和紙張就被帶走,指行為本身有問題,「如果我哋唔去處理呢啲事件,就會變成好多呢啲事件,咁就有機會被人騎劫,甚或可能本身做呢啲行為嘅人,本身就係一個想開始引起騎劫嘅人,所以我哋必須要採取適當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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