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大榮里一幢商住大廈三個單位的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22.9萬港元。
有關個案涉及上址平台上的5個僭建物,面積由5.5至8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其中一名擁有兩個單位的業主被判罰款逾15.3萬港元,當中逾11.3萬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另一名業主則被判罰款逾6.9萬元,當中逾5.6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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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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