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 7 月遭《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認為自己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的控罪,僱主周四(13 日)在東區法院答辯。
鄭一方庭上透露,勞工處接獲投訴後,獲律政司建議不起訴僱主,而律政司亦就鄭的私人檢控要求押後,稱需時 8 星期考慮是否介入。鄭一方強調案件涉公眾利益應迅速處理。僱主方則指,部分涉案職員可能不在港,需評估案情,從海外取指示。官將案押後至 4 月底再訊。
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司長在考慮維護社會公義、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等因素後,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取代原來檢控一方,而介入之後可繼續或中止檢控。
鄭起訴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高姓公司代表出庭,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處理。
被告被控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另一控罪指,該公司於2024 年 7 月 17 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鄭行使其權利,擔任已在《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登記的職工會理事,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其僱傭合約。傳票顯示,鄭嘉如於 2024 年 12 月 18 日提出告發。
鄭一方引勞工處回覆
指律政司建議不起訴僱主
資深大律師祁志指,被告一方需時考慮,案件今日不會答辯,又指律政司一方亦要求押後,稱需時 8 星期考慮是否介入案件,此舉獲被告一方支持。祁志則形容要求押後時間過長(rather excessive)。
祁志解釋,辯方收到傳票有一段時間,律政司亦於去年收到與案相關文件,而鄭一方也準備好案情,本案證據包括事件錄音、相關文件,認為不應押後太久。
他又透露,鄭嘉如於去年 11 月向勞工處投訴,勞工處於 12 月 6 日回覆指,他們就是否起訴僱主正徵詢律政司建議,同月 20 日再回覆指律政司建議不控告。
僱主方的大律師黎建華則指,案情看起來頗簡單,但確實涉及至少幾個職員,當中有些人可能不在香港,因此需要先評估案情,從海外取得指示。
鄭一方指涉公眾利益
需盡快處理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問,本案有否逼切性?祁志稱有,指鄭遭非法解僱,其次案件涉公眾利益,即一間大型國際新聞公司威脅解僱僱員,因此需要迅速、適當地處理本案。
蘇文隆另問黎,本案會否牽涉法律爭議?黎指「有可能」。蘇文隆聽畢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22 日下午提堂。
鄭當選記協主席
不足一個月被辭退
鄭嘉如在 2024 年 6 月 22 日當選記協主席,同年 7 月 17 日,鄭被《華爾街日報》辭退。她當時引述上司在記協執委選舉前夕,要求她退選及辭任執委,並指她身為《華爾街日報》的員工,「唔應該喺香港呢類地方推動新聞自由」,又形容其職位與記協職務無法共存。
同年 11 月 12 日,鄭到勞工處提出申索,她表示曾向《華爾街日報》提出進行調解,但對方拒絕,其後解釋解僱是「裁員需要」,拒絕讓她復職。
律政司有權介入私人檢控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從而阻止該法律程序繼續進行。
《檢控守則》提到,律政司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考慮因素包括維護社會公義、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訴訟是否重複、與律政司的決定是否一致、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律政司司長可同時考慮,原來檢控一方的行為操守。
ESS35334、35335/2024
《法庭線》報道全部免費開放,有賴讀者訂閱支持營運:https://bit.ly/3LJeOzX
追蹤《法庭線》網站及各平台:https://linktr.ee/thewitnesshk
峰之雪 僱主方可能不在港?
02月13日09:39
Fat Man 妓協真係大支野
02月13日10:56
青葉 妓協d狗正職不幹,專門惹事,唔抄唔得啦。
02月13日11:33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