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目前離島區設有四個骨灰安置所,龕位只提供予當地原居民或其未成年子女,或已在當地連續居住不少於十年的真正居民或其未成年子女。使用前須由當地鄉事委員會證明先人身份,食環署才會處理申請。有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指鄉委會拒絕其父親的申請,更稱不認同政府網頁所述的資格。鄉委會並非申訴專員公署可調查的組織,故公署未有介入,亦認為針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但建議食環署修訂1823網頁,清楚列明「連續居住當地」是指緊接去世前一直在當地居住,確保資訊統一,食環署接納建議,已完成更新。
離島龕位使用資格並不限於原居民
離島區目前設有四個骨灰安置所,除長洲紀念花園外,另外三個分別位於坪洲、大嶼山及南丫島(坪洲靈灰安置所、南丫島靈灰安置所及梅窩禮智園靈灰安置所)。前者的編配準則為獲長洲鄉事委員會證明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長洲連續居住不少於十年的真正居民,或為當地區民的未成年子女;後三者則為獲有關鄉事委員會證明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離島區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或為當地區民的未成年子女。
該政策是在1991年前區域市政局根據《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附例》第24條賦予的權力,將離島區的紀念花園專撥予離島區居民使用。2000年「殺局」後替代的法例《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將權力轉交食環署署長,署方一直按上述政策原則處理,申請使用骨灰龕位的先人需先獲鄉委會發出證明書。
《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第19條「編配及布局設計」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可——
(a) 指示將任何特定的紀念花園或其任何部分撥作或編配作為安葬或處置特定人士的骨灰之用,或作安葬或處置屬於特定社羣、種族或宗教的人士的骨灰之用
向申訴專員公署申請的投訴人指,他父親自小與祖父母在離島居住,連續不少於十年,認為父親符合資格申請該島的骨灰龕位,要求鄉委會發出證明書。不過鄉委會拒絕,指先人必須於離世前連續不少於七年居於該離島才符合申請資格。投訴人在2022年8月致電食環署,及後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環署,指署方對鄉委會是否發出證明信不作監管,亦沒有其他上訴機制,令申請人求助無門。
鄉委會指「真正居民」需為離世前連續七年居住
食環署向申訴專員公署解釋指,鄉委會「連續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的準則,是參考《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認為「真正居民」應是去世前一直在該離島居住。鄉委會又指,投訴人未能提供其父為當地原居民的證明文件,其父亦搬離多年,不被視為「真正居民」。食環署認為鄉委會已按機制處理。由於鄉委會不屬公署可調查的組織,公署亦認為無理據質疑署方看法。此外,雖然目前鄉委會是否發出證明書並無上訴機制,但署方在接獲市民求助彼按具體情況與鄉委會溝通並提供協助,公署認為投訴人的投訴不成立。
不過公署認為,1823網頁有關內容欠清晰,建議應清楚列明「連續居住當地」是指緊接去世前一直在當地居住,確保資訊統一,食環署接納建議,已完成更新。
欽敬。樵夫🇺🇦 人生有个真正朋友的确好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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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6日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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