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多人在2019年12月涉嫌計劃在遊行路線上設炸彈並槍殺警員,7名被告否認《反恐條例》下放炸彈等罪,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首名控方證人、負責調查本案的警方國安處警員劉偉雄出庭作供。
警員表示,在2023年5月收到上級指示,指本案同謀、屠龍小隊「領導」黃振強要求會見案件主管,他於是在5月19日聯同另外兩名警員,到收押所與對方進行會面。他指黃振強當時提出想認罪,並稱願意交代一切,警員於是叫黃振強通知法律代表,後來以口頭形式,向上級匯報黃振強的認罪意向,但沒有保留相關的筆記。
國安處警員:曾會見黃振強十次 會面後銷毀紙筆紀錄
警員又承認,在2023年5至12月期間,先後會見了黃振強十次,期間所作的紙筆紀錄,在會面之後都全部銷毀,並無在任何記事冊或調查報告中,記下會面的對話內容;直至8月24日一次會面,他收到上級指示,可以向黃振強錄取證人口供,他會面後有將手寫筆記的內容輸入到電腦,但其後原稿亦已銷毀。他指首三次與黃振強的會面,重點主要圍繞黃振強想認罪,以及跟進警方是否已收到他的認罪意向,期間未有談及案情。
對於辯方質疑雙方多次會面時間長,尤其首次會面長達約1.5小時,不可能只是證人重複交代認罪意願,警員指只是會面的重點,但其他細節已經忘記,但就否認銷毀手寫筆記,是不想讓辯方知道他們與黃振強多次會面期間的來龍去脈,雙方期間亦無談及如果黃振強認罪,可以減少控罪的相關內容。
警員否認銷毀筆記的做法不尋常 稱筆記不重要
警員亦不同意在多次會見黃振強後,將紙筆記錄銷毀是不尋常的做法。他解釋,那些並非警戒下的證人供詞,不認為有必要保留,事前亦毋須詢問上級,又指銷毀個人筆記原稿,純屬他的個人習慣。對於辯方質疑為何連錄取證人供詞的筆記都一併銷毀,警員後來在控方覆問下解釋,指警員的個人筆記並不重要,最重要是黃振強最後簽名作實的證供,又指他只會保留為嫌疑人錄取「警誡供詞」時作的筆記,若換作是證人就不會。
第二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律師指出,黃振強曾經投訴聲稱警方打他、哄他、迫他交出手提電話,法庭文件亦有相關紀錄,但警員表示對此並不知情。審訊明早再續。
黄小新 算唔算破壞證據?不過算啦,砌生豬肉都唔係第一日嘅事🥶
04月25日03:50
Ken 國安法話你有罪,你不得無罪!哩個係皇朝大共律例
04月25日04:31
, 垃圾敢做唔敢認😹滿滿黃c狗特質
04月25日04:33
Miso 😂你話佢勾結金正日都得
04月25日04:41
F 其實基本上同恐怖襲擊冇乜分別,應該是當國安法處理
講真,如果真是發生左,死幾多人
04月25日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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