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藥劑製品按照基本法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其銷售限制分為「處方藥物」、「監督售賣藥物」、只能在藥房和藥行銷售的產品,以及其他沒有特別規管的產品。當中部分「處方藥物」更有多一重身分:抗生素、危險藥物或/及精神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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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中其實還有其他提及到藥物的章節,包括第137章《抗生素條例》以及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法例定義的抗生素
第137章所指的抗生素並非廣義的抗生素,乃為青霉素(Penicillin)及其他由生物體製造的有機抗菌物質,還包括一些並非由生物體製造、卻與上述有機抗菌物質之化學性質相同或類近的物質。這些表列於第137A章的物質及其鹽類和衍生物都屬於法例定義的抗生素,例如紅霉素(Erythromycin)和四環素(Tetracyc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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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主要是一些可能會被濫用、有機會上癮的物質,例如嗎啡、芬太尼。第134章所例出的危險藥物其實有再細分成四類,例如可卡因(cocaine)和可待因(codeine)按含量可能隸屬於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四類危險藥物,但主要受嚴格管制的是第一類危險藥物。
至於,按聯合國《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定義為「精神藥物」(psychotropic substances)的藥品,在目前法例中尚沒提及,但受《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執業守則》規管,彌補了法例上的不足,以確保這25項有濫用或上癮風險的物質及其鹽類或製劑受適切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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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蘇曜華藥劑師(香港藥學服務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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