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發表煽惑文字等控罪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今年3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譚之後向終院申請許可證明書獲批。終院今(10日)開庭處理正審上訴。上訴方指案件應在高院審理,律政司則說案件可以在所有級別的法院審理。5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現年51歲的上訴人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上訴人在2022年4月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及判刑。上訴人及後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結果獲批。終審法院會處理的兩項議題分別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就本案上訴人被控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
上訴方指,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煽動控罪,裁判官無權把案轉介區院,既然控方循公訴程序檢控,案件則應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並由陪審團去判斷相關言論是否屬於煽動。法官則指,國安法新增的4項控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法例就刑罰設等級,最高可處終身,最低或可判非監禁刑罰,這似乎旨在保留彈性。若上訴方說法成立,這是否意味着,即使罪行相對較輕,是否也要轉介高院審理?這又會否違背法庭盡速審理國安案件的要求?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之後回應。周天行起初說,雖然國安法第41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但認為屬簡易程序罪行。惟在法官再三提問下,周天行改變立場,指罪行即使循公訴程序起訴,但仍可以在所有級別的法院審理。而控罪毋需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不會損害言論自由。
案件編號:CACC 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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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覺殘留 唔好將事實講出黎 大家心照😩
6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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