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男子被指 2023 年 3 月輸入 6 款、共 18 本《羊村》刊物,被控一項「輸入煽動刊物」罪,為《國安法》生效後首案。男子周五(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同日判囚 4 個月。
辯方大狀黃宇逸求情指,本案涉及煽動刊物相對少,若借用毒品案術語,書本只屬「自用」,案中沒證據證明被告涉分發。而被告角色輕微、參與程度相對低,只屬協助上司收取書本,而非書本擁有人。另被告被捕後主動參與「國家安全日」認識國家安全,望法庭考慮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重犯機會低而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涉案繪本)以兒童為對象,目標讀者年齡層低至 4 歲,以社會事件為骨幹,用羊及狼比喻特區政府和中央,旨在抹黑、醜化中央邪惡橫蠻、具侵略性。而刊物情節充斥歪曲觀念,不盡不實的訊息,意圖向心智未成熟的小童,散播對中央政府的仇恨,藐視和叛離。
法官指,刊物對象涉及年幼者,罪責應較重,若具煽動性思想,成功在思想脆弱年幼一輩植根及滲透,有機會帶來跨代影響。法官又指,任何明理的人都知道,涉案書本屬煽動,被告明知故犯下,夥他人在英國輸入物品,變相助長、鼓勵海外者繼續製作、印製物品,令危害國安訊息散播。
辯方:社會復常、犯案規模細
倡案件嚴重性相對低
針對案件嚴重性,辯方提出兩點。黃宇逸指案發時為 2023 年 3 月,《國安法》已生效一段時間,香港社會已回復平靜,「即係所謂『由亂轉治,由治及興』」,並舉例指高院處理〈願榮光〉禁制令時,提到因應香港社會回復平靜、復常而否決禁制令申請。
至於犯案規模,黃指沒證據顯示被告輸入刊物意在大量分發,亦沒有相關意圖,故規模相對細。黃另引高院上訴庭案例指,反映案件嚴重性的其中一個因素,是控罪的最高刑罰,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本案最高是判囚 2 年。
辯方:被告知悉刊物具煽動意圖
惟自身沒相關意圖
黃宇逸又指,被告只是知悉刊物本身具有煽動意圖,「但被告主觀上無煽動意圖」,強調兩者有分別。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問,控罪寫法似是被告亦具意圖。黃回應指,控罪毋須證明被告主觀地具煽動意圖,而控罪寫法語法上,「having an intention」是指書藉,而非被告,「grammatically 係解得通嘅」、「說法係無矛盾」。其後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示,「控方立場都係嗰幾本書具呢個意圖」,官遂稱「咁如果控方唔質疑,咁就毋須糾結(喺呢個位),下次或者研究埋條控罪啦」。
控罪指涉與另一人
輸入 18 本《羊村》
被告梁俱銘(38 歲,文員),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第 10(1)(d) 條的「輸入煽動刊物」罪。控罪詳情顯示,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負責。
控罪指,被告涉於 3 月 7 日在香港,連同一個成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 18 本煽動刊物,分別為 6 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書各 3 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及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WKCC37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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