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受賄逾1.21億元(人民幣,下同,約1.31億港元),違法發放貸款導致銀行損失逾1.907億元(約2.1億港元),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6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兩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劉連舸2010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2017年底至2020年初,他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超過33.2億元(約36億港元),造成本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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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宣判,劉連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囚10年和罰款15萬元(約16萬港元)。鑑於被告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又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物,大部分贓物已追繳,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決定對劉連舸判處死緩,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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