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兒童的交通意外時有發生。8歲以下兒童由11月1日起乘坐私家車時,須使用兒童束縛設備,例如兒童安全座椅,執法部門可向違反規定的司機發出23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如案情嚴重則可交由法庭審理,最高罰款2,000元。
運輸署總工程師胡建國今早(2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規定身高設定於1.35米是參考國際做法,亦是一般香港兒童8歲的身高,達到這高度的兒童坐車時雙腳可以自然平放地面,安全帶亦不會「𠝹頸」。市面除兒童安全座椅,亦有安全帶的調節器、穿戴式兒童安全背心、摺疊式增高式座椅等,可供家長選擇,惟他提醒設備要符合中國、美國、歐盟、澳洲等相關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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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國重申,即使駕駛人士只是幫忙接載親友的小朋友,亦要使用兒童束縛設備,緊急情況下,若兒童感不適時要去求診,可作為未有使用設備的合理辯解。法例確保兒童有使用相關設備的責任在於司機,違例者定額罰款為230元,如案情嚴重可交由法庭審理,最高罰款2000元。
對於相關規定未有涵蓋的士、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胡建國解釋,兒童交通意外中受傷個案約半數涉及私家車,不同年齡的兒童需要不同的束縛設備,若要求公共交通工具配備不同束縛設備,營運上有困難,當局會進一步探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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