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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廢《禁蒙面法》 人大法工委:港法律是否符基本法,只能由常委會決定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11月19日00:54 • 發布於 2019年11月19日00:48

高院昨裁定禁蒙面法的立法過程、即透過《緊急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訂立規例違憲,警方暫停執行禁蒙面法。新華社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稱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法工委對判決表示嚴重關切。法工委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臧鐵偉指,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法工委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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