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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違反「禁酒吧令」案 負責人及侍應等4人獲准保釋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4月09日06:49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9日04:39
警方當日拘捕多人。資料圖片

因應新型肺炎疫情,政府上週五勒令酒吧業須關閉14日,惟日前一間位於尖沙嘴的無牌酒吧疑照常營業,警方遂拘捕4名負責人及侍應,控以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及無牌賣酒兩罪,成首次條例實施後有酒吧被落案起訴的案件。3男1女今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7月3日,以作進一步調查獲准,屆時不排除會加控販毒罪。由於控方不反對被告擔保,裁判官遂批出保釋令。
為索取驗毒報告、閉路電視紀錄及進行基因測試,控方申請押後案件12星期。裁判官彭亮廷予以批准,並下令各被告交出1萬元保釋金、不得離境、交出旅遊證件、每週往就近警署報到、居於報稱地址,及禁足案發地點。
4名被告依次為邱樂民(30歲,餐廳經理)、同爲侍應的泰國籍被告林蔡峯(24歲)、李彥康(26歲)及江頌言(20歲),今無律師代表。他們同被控於今年4月7日在尖沙嘴山林道21號永勝商業中心4樓沒有按《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第17條3B條)所發出的訂明牌照或許可證的授權,而售賣酒類,即34枝酒及671罐啤酒。作爲上址餐飲業務負責人的邱樂民另被指,沒有遵循食衛局局長根據第599章附屬條例F6(1)條發出的指示,即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酒類的處所必須關閉。翻查資料,違反新例的相關處所管理人,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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